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59號
TCHV,93,重上,59,2006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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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彭富榮即昇泰五金工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
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21,287元(本訴部
分上訴金額898,247元,反訴部分上訴金額2,223,040,二者合計
3,121,28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及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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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