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920號
TCHM,95,上訴,920,200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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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販賣毒品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
字第95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82號、第3237號、第45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原名劉全崇,綽號「古意」、「家棟」)前曾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3月19日以89年度 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1年7月 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仍未悔改,於92年10月15日16時 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427巷1號住處附近釣魚場旁,拾 得脫離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各該物品通常均為成年人所持 有)持有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 自動改造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 )、改造子彈1顆(不具殺傷力)、改造彈頭4顆(不具殺傷 力)、改造子彈半成品19顆(不具殺傷力)、改造手槍護弓 1個、火藥粉1包及底火98顆(係玩具底火帽,均不具殺傷力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入己,並攜帶回彰化 縣埔心鄉○○村○○路427巷1號住處藏置,未經許可而無故 持有之。嗣於93年4月21日15時許,員警持原審所核發之搜 索票至丁○○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揭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槍枝1枝、改造子彈1顆(不具殺傷力)、改造 彈頭4顆、改造子彈半成品19顆、改造手槍護弓1個、火藥粉 1包及底火98顆(係玩具底火帽)等物,始悉上情。二、丁○○亦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所示時間地點,連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自93年1、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由黃進添以家中



(04)0000000號電話,撥打丁○○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兩人再相約至彰化縣溪湖鎮○○路328巷50弄28 號附近,連續販賣海洛因予黃進添(綽號「阿添」)5次, 及先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進添2、3次,每次交易金額均 為新台幣(下同)1千元,合計販賣海洛因所得為5千元,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係2千元(未扣案,以黃進添所述之購 買海洛因5次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每次1 包1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
(二)自93年1月底某日起至同年2月間止,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段279巷口附近,由乙○○出面向丁○○購買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交易金額分別為5百元、1千元,合 計販賣所得為1千5百元(未扣案,以乙○○所述之2次次數 ,及金額5百元、1千元各以1次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 認定),乙○○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轉而供自己及其女友 汪惠貞施用。
(三)於92年底期間,在丁○○位在彰化縣埔心鄉○○路427巷1號 住處或甲○○(綽號「阿延」)位在彰化縣員林鎮○○路1 巷20弄21號住處等地點,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3 、4次,每次交易金額係5百元至1千元不等,合計販賣所得 為2千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之最低次數3次及價格5百 元2次,1千元1次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四)於93年初某日,丁○○販賣海洛因予甲○○1次,交易金額 係5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5百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之 最低次數1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 。
(五)自93年農曆過年期間(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某日起至93 年6月13日止,在張家展之住處,連續販賣海洛因予張家展 ,每星期約2至3次,其中4、5次,交易價格約2、3百元,其 餘交易價格約2、3千元,合計販賣所得為7萬1千元(未扣案 ,以張家展所述之期間計算,最低係20週,每週以最低次數 2次,合計40次,其中5次以最低價格2百元計算,其餘35次 ,以最低價格2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六)自93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止 ,連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張家展3、4次,每次交易金額2 千元至3千元之次數有2、3次,交易金額5百元有1次,合計 販賣所得為4千5百元(未扣案,以張家展所述之最低次數3 次及價格5百元1次,2千元2次計算,為有利被告丁○○之認 定)。
嗣於93年6月12日23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與明 慶街口,員警在張家展所駕駛車牌號碼W9-2081號自用小客



車上,扣得丁○○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警秤毛重合計 3.3公克),始查悉上情。
三、乙○○(綽號「阿松」)前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6月及1年而確定,並經原審於91年7月2日以91年度 聲字第119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而確定,嗣於 92年5月31日期滿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為同年6月4日執行 完畢出監),其仍未悔改,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93年1月中旬(農曆過年前)間,在彰化縣埔心鄉○ ○路某處,同意「阿明」以該土造槍管半成品1枝作為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之代價,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約可 施用2次)予「阿明」(起訴書認為被告甲○○丁○○就 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有未洽)。又乙 ○○(承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與甲○○丁○○( 承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 丁○○(以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 具),透過不詳管道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再由丁○○或交 由甲○○乙○○(以自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以下列不等之金額出售,渠等 分別於下列所示時間、地點,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
(一)自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19日止,黃朝欽(綽號「黑 人」、「黑仔」,已於95年2月2日死亡)以撥打電話方式, 連續向丁○○(起訴書誤贅載乙○○)表示要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二人約定交易地點後,由乙○○丁○○前往彰化縣 溪湖鎮黃朝欽住處或彰化縣員林鎮火車站附近之全虹遊戲場 內,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朝欽,約2至3次,每次交易金額 係5百元,合計販賣所得為1千元(未扣案,以黃朝欽所述之 最低次數2次及價格5百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二)自92年11月28日起至93年2月1日止,在彰化縣埔心鄉○○路 與中正路279巷口處,由乙○○先後介紹綽號「阿明」、「 阿奇」、「阿圳」及「小涵」等人陸續向丁○○購買甲基安 非他命數次,每次交易金額1千元,合計販賣所得為4千元( 未扣案,以乙○○所述,以每人最低購買1次計算,及價格1 千元計算,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自92年11、12月間起至93年1月間某日止,丁○○先後指示 甲○○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不詳姓名之購買者,次數約有2 至3次,每次交易金額為5百元至1千元不等,合計販賣所得 為1千5百元(未扣案,以甲○○所述,以最低購買次數2次



計算,及價格5百及1千元各1次計算,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
嗣於93年2月12日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段276巷6號乙○○住處,扣得乙○○所有供自己施用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供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改造槍管1枝及其所有供以聯絡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電話2具(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另於93年2月12 日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 員林鎮○○路47之3號前,為警查獲,並在丁○○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PM-9148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不明粉末1小包(淨重 0.22公克)及其所有供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分 裝毒品用之空塑膠夾鍊袋7個、分裝毒品用之吸管杓子1支及 行動電話(00 00000000號)乙具。末於同日13時10分許, 在彰化縣員林鎮○○路1巷20弄21號甲○○住處為警查獲甲 ○○。
四、丁○○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 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一)自92年底起自93年年初止,在彰化縣埔心鄉丁○○住處,連 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甲○○2次(均已施用一空 )。
(二)在92年年底期間,亦在同一處所,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少許予甲○○3至4次(均已施用一空)。(三)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間某日(按應已超過93年1月 9日)止,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與乙○○5次(均 已施用一空);另外於同一期間,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少許予乙○○5次(均已施用一空)。(四)於93年農曆過年(按除夕為93年1月21日)後某日,無償轉 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有海洛因之香煙1支)予張家展1次 (已施用一空)。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田中分局 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此部分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 中坦承不諱,且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亦供述:被 告丁○○於92年11、12月間,仍持有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等 語。




二、此外,復有前揭查獲之改造槍枝1枝(含彈匣1個)扣案足資 佐證,而扣案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認為該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 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槍枝,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3年4月28日刑鑑字第09300 87910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見93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 查卷第19至23頁),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此部分之事實, 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貳、犯罪事實二、三、四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甲○○乙○○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被告丁○○辯稱:我沒有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證 人黃進添等人所說關於販賣毒品部分不實,他們有要我調毒 品,我有幫忙調,黃進添張家展與我有仇隙,我也沒有轉 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甲○○乙○○二人云云; 被告甲○○辯稱:檢察官之筆錄,伊當時聽錯了,伊係與被 告丁○○一起出錢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向被告丁○○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也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被告乙○○ 辯稱:綽號「阿明」者有時會來找伊,因為二人均有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之習慣,有時會請綽號「阿明」者施用,有一次 「阿明」來找我,並且一起施用毒品之後,「阿明」就將扣 案之槍管1支之寄放在我這裡,我並沒有交給他甲基安非他 命,亦未介紹「阿明」等人向被告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伊也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甲○○乙○○於警詢中之自白,確實係出於被告甲○ ○、乙○○任意性,並沒有以不正(法)方式取得一節,已 據原審勘驗被告甲○○乙○○警詢光碟無誤,此有原審94 年9月21日、同年11月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徵,此外又查無其 他有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之處,因此被告甲○○乙○○分 別於警詢中所述,並無非任意性之情形,先此敘明。(二)、傳聞證據之例外要件: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之情形時,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 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自明。 2、按因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則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三)關於黃朝欽張家展黃進添於警詢、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 力:
1、黃朝欽已於95年2月2日死亡一節,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憑 ,其就上開事實三、(一)所示之時、地向被告丁○○及乙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於93年2月13 日警詢中 ,就時間、地點、價格、聯絡方式陳述甚詳,黃朝欽復於 偵查中證述:與警詢中所述相同內容之證詞。陳述,且警 詢筆錄之製作,距所述最後一次毒品交易日期不到1月, 且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時記憶自 較深刻,是黃朝欽先前警詢所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2、證人即張家展黃進添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 未曾提及司法警察、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 形,且證人張家展黃進添二人均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習慣 ,對於施用毒品來源當時記憶自較深刻,是證人張家展黃進添先前警詢所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 159條之2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兼被告)、乙○○( 兼被告)、汪惠貞黃進添黃朝欽證述屬實,其證述內容 摘要如下:
1、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兼被告)於警詢中證(供)述:( 問:你所施用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的?價 錢如何?)我都是向綽號「家棟」之丁○○及綽號「阿林仔 」之曾永林等人購買的,向丁○○買比較貴,1錢(甲基) 安非他命要價3千元或3千5百元不等,向曾永林買比較便宜 ,1錢(甲基)安非他命要價2千5百元至3千元不等。(問: 你有無販賣毒品?何種毒品?如何販賣?)我沒販賣毒品, 我因為跟丁○○比較熟,所以別人要向丁○○購買毒品時, 丁○○常常會叫我幫忙送去,而我只是分得一些免費的(甲 基)安非他命施用而已。(問:你幫丁○○送何種毒品給購 買的人?)大部分是幫丁○○送(甲基)安非他命給人,有 時候也會幫忙送海洛因毒品。(問:你幫丁○○分送毒品, 他沒有給你佣金嗎?)沒有,只有給我一些(甲基)安非他 命施用,當作「走路工」而已。(問:除了丁○○曾永林 外,乙○○黃朝欽黃進添汪惠貞等人有無販賣毒品? 何種?有無施用毒品?何種?請詳述。)據我所知乙○○有 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有時候乙○○缺貨時,會



叫我向丁○○調一些毒品給他,而且價錢都要壓低,否則他 就沒得賺,他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毒品,‧‧‧黃進添有施用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但我不知他有無販賣毒品 ,而汪惠貞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也不知她有 無在販賣毒品。(警方搜索乙○○住處所查獲的改造槍管【 已通槍管】1支,你是否知道何人擁有槍械等物?)‧‧‧ 丁○○也擁有1把類似「PPK」的短槍,我親眼看過。‧‧‧ (警方提示93年1月19日17時24分5秒,由綽號「阿松」之乙 ○○(A)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 話給你(B)的談話內容:「A:阿賢,你在那?B:山上。A :『阿林仔』有跟你在一起嗎?B :沒有,怎樣?A:要東 西【指毒品】B:要多少你跟我講就好了,我這裡有啊。A: 『阿林仔』給我3(指3千元)而已,可以也一樣嗎?B:『 查埔』的嗎?A:對。B:35啦(指3千5百元)讓我賺五百。 A:好啦,要幫人送過去哦!B:送去哪裡?A:田中。B:好 啊。A:但我們現在沒現金給人家啊。B:為什麼沒現金給人 家?那麼好笑。A:我身上都沒現金,要『東西』過去人家 錢才給。B:我說我身上有『東西』你聽不懂?A:你那邊有 多少?B:『東西』全部都在我這裡,你聽不懂。A:你過來 家裡載我,『東西』是你自己個人的嗎?B:你不要管個人 或是誰的,就35啦。A:我們一人5百。B:好啊!不然我都 跑白工。A:好啊!B:你先回家,我處理好再過去找你。A :不能太久。B:我現在跟人講另外一條,這條可能比你那 條更大條。A:好啊,你那邊先處理,儘量快點。B:我知道 。」是否有此事?)有的,確是「阿松」(指被告乙○○) 打電話給我的內容沒錯,但當時的情形是丁○○曾永林二 人在電玩店內玩,暫時將他們二人的毒品交給我保管,我在 車上時乙○○剛好打電話來要買毒品,所以才會有上述對話 ,乙○○跟我講我們一人5百元是我想與乙○○偷賣一些丁 ○○與曾永林寄放的毒品賺一些錢加油用的。(問:上述譯 文中所說的「東西」是指什麼?)是指海洛因及(甲基)安 非他命毒品。(問:「查埔」所指何物?)是指(甲基)安 非他命。(「查某」、「粗的」、「細的」、「硬的」、「 軟的」係所指何物?)「查某」、「細的」、「軟的」係指 海洛因毒品。「粗的」、「硬的」係指(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等語(93年2月12日警詢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 查卷第47至51頁)。另於偵查中證(供)述:(你最後一次 施用毒品在何時?)是在2月12日的1週前,在員林鎮大村鄉 的一個空地,施用安非他命。(你的毒品來源?)向丁○○ 買的。(何時起向他買?價格?)在施用前的2星期內陸續



向他買了2、3次,價格是半錢2千5百元,我向他買5百元或1 千元。‧‧‧(你有幫丁○○送過【甲基】安非他命?)沒 有。(你有向乙○○買過毒品?)沒有。(你在電話中所稱 「東西」、「查埔」係何指?)是指(甲基)安非他命。( 你在電話中所稱「查某」、「細的」、「軟的」係何指?) 是指海洛因。(你在電話中所稱「粗的」、「硬的」係何指 ?)(甲基)安非他命。(在何處購買?)丁○○住處前的 一間廟內等語(93年3月4日偵訊筆錄,見93年度偵字第3776 號卷第214至215頁);另於93年10月7日偵查中供述:(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的來源?)跟丁○○拿的,時間我忘了 ,大概是92年被查獲前11 或12月時候,我是跟他拿,沒有 跟他買,要來吃,我和他是朋友。(何時開始幫丁○○將毒 品交給買家?)92年11、12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買 家。買家我已經忘記了,大概2、3次,地點我也忘了。買家 大概5百元、1千元都有。(為何要幫丁○○將毒品交給買家 ?)只是幫他拿給買家而已,我忘記時間了,因為我有海洛 因的毒癮,所以我要跟他拿海洛因施用,他就要求我順便把 毒品拿給買家,都是我一個人拿給對方的。第一次我忘記了 ,大概是92 年的時候,最後一次是93年1月,但是我不確定 ,對方拿錢給我之後,我就拿給丁○○。(丁○○一次給你 多少毒品?)大概都是夠用而已。(與丁○○有仇恨嗎?) 沒有,我沒有陷害他。(是否有調「貨」【指毒品】給乙○ ○?)乙○○有打電話問我,但是我貨沒有給他,我叫他去 找別人。(乙○○是否有向丁○○購買毒品?)我不知道, 乙○○丁○○原本就認識,但我不知道是否有向丁○○買 毒品。(黃朝欽是否有幫丁○○賣毒品?)我不知道。時間 太久了,我忘記了。黃朝欽是跟丁○○買毒品,買來自己施 用,我有看到黃朝欽跟他買(甲基)安非他命,我看到的次 數1次或2次,買了幾次我不知道。(曾否目睹丁○○擁有1 把PPK的短槍?)有,在丁○○的家,大概92年10、11 、12 月的時候,正確日子我忘記了。(丁○○於93 年4月21日被 查獲的手槍是否為你所看過的手槍?)是。(最後一次幫丁 ○○送海洛因是何時?)我忘記了‧‧‧(對於你有幫丁○ ○交付毒品給買家有何意見?)有,是我帶他們去而已等語 (見93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查卷第63至64頁);又於94年4 月13日偵查中供述:(毒品來源?)甲基安非他命是跟丁○ ○買的,也有免費拿的,時間大約是92年年底,有時候在我 家交貨,有時候在丁○○住處,每次交易金額5百元到1千元 ,次數大約3、4次,最後一次我忘記了。免費拿的部分,我 如果沒有錢的時候,去找他,他就會給我,時間大約是92年



年底,次數也是3、4次。海洛因部分,大約93年年初跟他買 的,最後一次時間我忘記了,總共1、2次。(是否於92 年 11月間到93年1月間有幫丁○○把毒品拿給買家?)我是有 跟他買,‧‧‧。(乙○○是否有請你幫其他買家調取毒品 ?)沒有,電話中是有講,但是這條交易沒有成功,我沒有 做,乙○○後來去找丁○○。(乙○○為何會打電話給你? )因為他找不到丁○○所以才來找我,然後問我這邊有沒有 東西,是什麼東西我已經忘了,不知道是海洛因還是甲基安 非他命。(是否有看過黃朝欽丁○○購買毒品?)有,大 約是92年年底,因為是我去丁○○那邊購買毒品,看到黃朝 欽也在那邊買毒品,他是買(甲基)安非他命。(丁○○曾 經免費提供給你哪種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 有,是我自己跟他要的,海洛因是在92年底至93年初,我沒 錢才跟他要,他有就會給我,次數我忘記了,大約1、2次, 因為他沒有賣很大等語(見93 年度偵字第3237號偵查卷第 79至80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兼被告)於93年2月13日警詢中證 (供)述:(警方執行搜索你是否在場?當場查扣何物?有 何人在場?)警方執行搜索時有我和我女友汪惠貞在場,並 在我住處房間內查扣海洛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甲基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1支、改造槍管1支、行動電 話2具(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品。(警方查獲 右記違禁物是何人所有?作何用途?汪惠貞在場作何事?) 都是我本人所有,海洛因是我自己施用,吸食器是我製作後 與汪惠貞共同使用,汪惠貞於本(2)月12 日凌晨3時許買 便當到我住處及我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她施用,但我沒 有向她收錢。2支行動電話是藥腳跟我調海洛因和(甲基) 安非他命及我向藥頭調藥(指毒品)所使用,改造槍管是綽 號「阿明」男子送給我,並叫我自己到玩具店找小型四五玩 具手槍將槍管換掉再裝上該改造槍管即可擊發實彈使用。( 綽號「阿明」男子於何時?何地?將改造槍管交付給你?有 無代價?組裝完成後作何用途?)於今(93 )年1月中旬過 年前,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在我家前面的中正路上「阿明 」將改造槍管交給我,代價就是以(甲基)安非他命換取, 如果我有錢組裝完成是想拿來防身。(你知道綽號「阿明」 男子現住何處?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改造槍管來源為何? 另外你所述之藥頭和藥腳有哪些人?本名及聯絡方式為何? 請詳述)「阿明」本名我不清楚‧‧‧至於改造槍管是我拿 可施用2次的安非他命給他,而他才送給我,藥頭、藥腳有 綽號「阿延」(事後查證本名為甲○○)、「阿偉」(事後



查證本名為吳維乾)(你們的術語「查埔」、「查某」、「 粗的」、「細的」、「硬的」、「軟的」所指為何?)「查 埔」、「粗的」、「硬的」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查某」、「細的」、「軟的」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毒 品。‧‧‧(你有無販賣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 我都是幫朋友調藥,我都帶他們去找藥頭「家棟」、「阿延 」,然後再從中分得一些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供自己和女 友汪惠貞施用。(你所指的吸毒朋友有那些人?)像是綽號 「黑仔」、「阿民」(事後查證本名為陳志民)、「阿偉」 (事後查證本名為吳維乾)、「和尚」、「小涵」、「阿延 」(指被告甲○○)。(根據警方通訊監察你所持有0000-0 00000行動電話92年11月28日至93年2月1日期間和前所供述 綽號「黑仔」(聯絡電話0000-0 00000)、「阿民」(聯絡 電話0000-000000)、「阿偉」(聯絡電話係都使用公共電 話及0000-000000)、「和尚」(聯絡電話0000-0000000) 、「小涵」(聯絡電話0000-00000 0)、「阿延」(聯絡電 話0000000000)等人有毒品交易情形,你作何解釋?)「黑 仔」、「阿民」、「阿偉」、「和尚」、「小涵」、「阿延 」需要毒品,我幫他們當面跟「家棟」接頭,然後價錢他們 自己去談,‧‧‧(你於何時?何地?幫「黑仔」、「阿民 」、「阿偉」、「和尚」、「小涵」、「阿延」等人跟「家 棟」接洽毒品買賣?)帶他們和「家棟」接洽毒品買賣時間 都在晚上,期間大概是從去(92)年12月開始至最後一次是 今年過年前左右,地點都在埔心鄉○○路與中正路279巷口 交易,詳細時間、地點我記不得。(你有無替「家棟」本名 丁○○的藥頭運送販賣毒品?)有,我幫「家棟」送甲基安 非他命給「黑仔」,並向「家棟」拿取一些甲基安非他命自 己施用,沒有拿過錢。(你於何時?何地?幫「家棟」送甲 基安非他命給「黑仔」?前後共幾次?)我於去(92)年11 月底某天晚上曾經幫「家棟」從埔心路上取貨後送甲基安非 他命到「黑仔」他員林的住處,正確地點記不清楚了,‧‧ ‧(「阿林仔」(本名曾永林)、「阿延」(本名甲○○) 、「家棟」(本名丁○○)等三人是否一起在販賣毒品?有 無親眼所見?何時?何地?)「阿林仔」我只看過他和「家 棟」在一起,是沒看過他販賣毒品,至於「阿延」、「家棟 」據我所知就有在販賣毒品,我有在場看見,時間次數太多 我記不得了,地點都是在埔心鄉附近,詳細地點我也記不得 。(「黑人」(本名黃朝欽)、「阿添」(本名黃進添)、 「阿偉」(本名吳維乾)等三人是否經常介給買家向「家棟 」或透過你買毒品?從中獲利多少?)「黑人」和「阿偉」



是有介紹朋友向「家棟」或透過我買毒品,至於「阿添」, 我只見過他和「家棟」在一起,但是沒有透過我買毒品。獲 利部分,我沒有向他們拿過錢,都是他們給我甲基安非他命 作為代價。(你是否知道「家棟」擁有槍枝及販賣毒品所使 用之電子磅秤等違禁品?)我沒見過,我於92年11月底,他 開PM-9148號自用小客車載我一起去送毒品時,在他車上看 到電子秤。(你有無幫女友汪惠貞拿過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 ?向何人於何時、何地拿取?次數為何?如何計價?)半個 月前汪惠貞開始向我說她朋友要拿甲基安非他命,大約有2 次,有時我出錢,有時是她自己出錢,價錢約5百至1千元 不等,都是我向「家棟」拿的,‧‧‧,後來我發現她好像 有在施用,我就沒有幫她調甲基安非他命,若她叫我幫她調 「貨」,我就叫她到我住處施用,前後約3次等語(90年度 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23至29頁);於93年2月13日偵查中 供述:(你在93年2月12日凌晨3時在你的住處提供甲基安非 他命予汪惠貞使用?)有,但未向她收錢。(毒品何來?) 向丁○○買的,甲基安非他命5百元或1千元1包,是在我家 279巷口交易的。(你最近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 向丁○○買的?)甲基安非他命是向他買的,海洛因是向「 阿偉」換的。(汪惠貞施用之毒品均是你提供的?)有時她 有錢我們一起去向丁○○買,她沒錢時由我去買分給她施用 。(你在何時買分給她施用?)只有昨天那一次,因我不希 望她施用。(你有幫丁○○運送過毒品?)我在92年11月有 幫他送過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給黃朝欽,是送到彰化縣員林 鄉黃朝欽住處巷口。‧‧‧(0000-000000、0000000 000號 行動電話是你在使用?)是的。(汪惠貞使用何電話?)00 00-000000號電話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176 至177頁);於93年10月13日偵查中供述:(毒品來源?) 我是向員林全虹遊戲場一位叫作「阿中」拿的。(是否有向 丁○○拿毒品?)我有向丁○○拿毒品,從92年12月到93年 1月份,跟他要甲基安非他命大概5次,我也有跟他要海洛因 ,也約5次。(為何丁○○會給你毒品?)因為我們都是鄰 居,也有親戚關係,我難過的時候就跟他要。(警詢中所言 是否實在?)實在。‧‧‧(譯文中顯示你有幫丁○○送毒 品或是介紹買家,有何意見?)因為我一些吸毒的朋友,他 們會問我要去哪裡拿毒品,我說要找人拿,要打電話給丁○ ○,然後我就跟我朋友一起去找丁○○拿甲基安非他命,1 次1千元,他們自己和丁○○接觸。(何時開始介紹朋友向 丁○○買毒品?)92年年底開始介紹「阿圳」、「阿明」、 「阿奇」,其他的我忘記了,大概有3、4人,最後一次我已



經忘了。(是否有獲得益處?)我會主動向丁○○要毒品, 丁○○會給我。(介紹買家向丁○○購買毒品次數?)我忘 記了,交易成功的也好幾次。(問:如何知悉交易成功?) 我帶朋友去,由他們自己去交易,回來的時候我有問他們, 他們說有買到了。(是否有向甲○○調過毒品?)沒有。‧ ‧‧(幫「阿明」調過幾次毒品?)好幾次,我是幫他向丁 ○○調毒品,調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有。(槍管是否「 阿明」送你的?)是「阿明」送我的,我跟他說你拿這個給 我沒用,他要我先收起來,我跟他說我拿這個會有問題。( 有否免費提供毒品給汪惠貞?)沒有,我們都是一起施用, 我們住在一起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5082號卷第100至102頁 )。另於原審證述:‧‧‧(電話中如何陳述?)我都說我 要「東西」(台語),因為我之前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比較多,所以丁○○知道我都是需要(甲基)安非他命。至 於內容我不太記得。印象中會再廟那邊會合,他會跟我說多 少錢,我才拿錢給他。我去的時候,我會先拿錢給他,我在 那裡等候,他之後才會拿毒品回來,有時候大約都等了約2 、30分鐘,等了約好幾次。(當時每天需要施用多少次?) 因那是我和別人合夥購買,不是我一人的。我每天大約施用 3、4次。(你除了跟丁○○拿之外,是否還有跟其他人買? )也有找別人,我會先找他,有時候他不再,找不到他,我 會去找別人買。(跟丁○○那邊拿的次數有幾次?)拿不到 幾次。因為拜託他拿的次數不超過10次‧‧‧(之前在警詢 、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原審95年1月20日 審判筆錄第14至17頁)。
3、證人汪惠貞乙○○之女友,綽號「小惠」)於93年2月12 日於警詢中證述:(妳是否知道乙○○有在販賣毒品?)我 是沒有聽說他在販賣毒品,但是我知道有很多人會跟他要毒 品。(跟乙○○要毒品的人是些什麼人?)我不認識他們, 他們都講綽號,我搞不清楚。(乙○○是否曾提供毒品供妳 吸食?)沒有,不過他常常跟我說他那邊有,很多哦。(妳 是否知道乙○○丁○○有共同販賣毒品?)我不知道,但 是他們最近鬧得不愉快,好像是為了錢的事情等語(93年度 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
4、證人黃進添於93年2月12日警詢中證述:(你認識丁○○多 久了?與他是什麼關係?)我認識他大約2個月之久,是我 一個真名不詳綽號「鐵牛」的朋友介紹認識的,我跟他是朋 友關係。(你平日是否有施用毒品的習慣?若是有,是吸食 何種毒品?為何原因施用?)我偶爾有吸用甲基安非他命, 還有嗎啡,但是不是常吸食,因為我的家庭壓力很大,不小



心接觸到毒品,發現可以麻痺自己,所以才會想到施用毒品 。(你所施用的這些毒品來源為何?購買幾次?如何聯絡賣 方?)我這些毒品大部分是向綽號「家棟」丁○○買的,我 是從今年過年前開始向他買嗎啡,大約買了5次左右,他每 次賣我1小包算我1千元,我都是用我家電話(04-0000000) 打「家棟」的電話(0000-000000號)向他聯絡,然後約定 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與丁○○購買毒品曾在何處交 易?)我與丁○○購買毒品都是與他約在我居住地旁的大水 圳旁,都是在晚上。(你除了向丁○○買嗎啡外,是否有替 他或其他人買賣毒品,或轉託代送毒品?)我除了自己吸食 毒品外,我並沒有替丁○○及其他人買賣毒品,或轉託代送 毒品。(你認不認識甲○○曾永林黃朝欽這三個人?知 不知道他們三個人有替丁○○販賣毒品?)我都不認識,也 不知道他們與丁○○共同販賣毒品,只知道丁○○有在販賣 毒品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3776號偵查卷第58至59頁)。另 於93年10月11日偵查中證述:(是否有幫丁○○運送或是轉 送毒品?)沒有。(施用何種毒品?毒品來源?)一、二級 都有,毒品都是向丁○○購買,時間我忘記了,大概是93年 1、2月,小包1包1千元,重量我不知道。(向丁○○拿過幾 次毒品?)3、4次。都是在我家門前大圳旁邊。(你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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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