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贊楊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95年 7月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