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75號
TCHM,94,上易,75,200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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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
      林錦隆 律師
上 訴 人 未○○
即 被 告     國民
      庚○○
      地○○
共   同 賴鴻鳴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上 訴 人 乙○○(原名王博泉)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 律師
      黃繡鈴 律師
上 訴 人 酉○○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
上 訴 人 辰○○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
上 訴 人 己○○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
上 訴 人 巳○○
即 被 告     國民
      丁○○
共   同 張繼準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上 訴 人 子○○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林雅儒 律師
上 訴 人 癸○○
即 被 告     國民
      卯○○
共   同 徐文宗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訴 人 亥○○
即 被 告     國民
      戌○○
共   同 林錦隆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訴 人 宇○○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律師
上 訴 人 壬○○
即 被 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
字第1627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90年度偵字第935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未○○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
庚○○、乙○○、酉○○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
辰○○己○○巳○○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
子○○癸○○卯○○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
亥○○戌○○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
宇○○丁○○地○○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
壬○○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廣三企業集團(下稱廣三集團)之組織概況: 曾正仁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副董事長,並 由劉松藩擔任董事長。迨至八十六年間,曾正仁因旗下之企 業漸多,遂於同年七月間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О號三樓成立 廣三集團,曾正仁自任總裁,王天送任副總裁,下設兩個幕 僚單位:總管理處(由王天送兼任處長)及財務處(處長張 小華),嗣後擴充結果,總共有以下六個事業部:㈠百貨事 業部(執行長蔡青柏)、㈡量販事業部(執行長陳靜坤)、 ㈢建設事業部(執行長葉春樹)、㈣營造事業部(執行長葉 春樹)、㈤食品事業部(執行長林錫男)、㈥轉投資事業部 (執行長賴麗詠),下轄順大裕公司(代表人張文儀,八十 七年十二月一日由賴麗詠接任)、廣三建設公司(八十六年 六月間起代表人由曾正仁變更為張小華)、廣正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廣正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千友公司,代表人葉春樹)、廣三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廣三實業公司,代表人王天送)、廣三崇光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張小華) 、曾氏公司(代表人蔡美月)、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廣鑫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仁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欣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裕欣公司,代表人顏英杰)、裕華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裕華公司,代表人謝雪如)、福利製罐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利製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元裕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公司,代表人宇○○)、裕寶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寶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代表人庚○○)、瀚誠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誠公司,代表人王天送)、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全公司,代表人陳靜坤)、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公司,代表人辰○○)等 公司。而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資金調撥及財務運作,則由 財務處統籌處理,財務處由張小華擔任處長,午○○擔任經 理,下設財務室(組長申○○)、出納室(組長楊淑瑤)、 股務室(組長林淑美),曾正仁為該集團之總裁,負責集團 之運作為實際負責人,與張小華、午○○共同主導集團之財 務決策及資金調度。八十七年十月間,曾正仁更利用廣三集 團所掌握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該行於八十七年十二 月間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



於同年月十二日在丙○○○總行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將非隸 屬其派系者,幾皆全部排除於經營層外,在九席董事中除楊 天錫(丙○○○原創元老第二代)外,餘為曾正仁、顏秀吉 (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陳福水(裕全公司法人代表) 、葉健人(曾氏公司法人代表)、蔡來儀(廣仁公司法人代 表)、林耀南(千友公司法人代表)、張輝雄(裕華公司法 人代表)、壬○○(裕欣公司法人代表);監察人則為賴惠 伶(曾氏公司法人代表)、顏志達(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 )、王天送(廣鑫公司法人代表)等人,曾正仁並擔任董事 長。廣三集團組織如下表:
┌────────────────────────────────────┐
│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轉投資事業┼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管理處┐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 ├量販事業部┼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單位 │
│ 總裁──┼────┼─┤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 │
│ └財務處─┘ ├食品事業部─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營運單位 │
│ │ │
│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 ├建設事業部┼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營造事業部─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百貨事業部─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由上開企業組織之結構,可知「廣三集團」、「廣三集團財 務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均由 曾正仁指定其廣三集團內之員工充當名義負責人,實際上上 開公司之業務及資金調度,均由曾正仁及財務處之張小華、 午○○負責。
二、丙○○○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董監事,曾正仁獲推擔任該 行之董事長,遂與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財務處之財 務室經理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絡, 計劃利用其擔任丙○○○董事長之便,違背其職務,以規模 不大、營業狀況不佳之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 ,負責人吳林玉雲)、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太公 司,名義負責人為子○○,實際負責人為陳東霖)、新正實 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正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亥○○,實 際負責人為林勝吉),及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康禾、裕、元 裕公司向丙○○○台北分行(下稱台北分行)借款,套取鉅 額資金,以投入股巿非法操縱、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牟 取不法之利益,茲分述如下:
㈠知慶公司部分:
劉松藩(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矚上易字第一六一四號判處有 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一千萬元確定在案)與曾正仁結識多 年,劉松藩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丙○○○董事長 ,曾正仁亦自同日起在該行擔任常務董事,至八十四年十月 十二日曾正仁透過董、監事改選,取得丙○○○之經營權後 ,曾正仁亦僅擔任副董事長,仍由劉松藩繼續擔任董事長至 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時止,二人交情匪淺。曾正仁遂遣張小 華與劉松藩繫,劉松藩知悉曾正仁之計劃後,即與曾正仁 、張小華、午○○基於共同犯意之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二日覓得由吳林玉雲擔任負責人之知慶公司充當人頭。曾 正仁、張小華、午○○、劉松藩吳林玉雲均明知知慶公司 之資本額僅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該公司八十六年度之 營業額為零,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 百二十萬二千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 貸款債務,並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放 款之條件,但嗣經協議後,吳林玉雲與其等形成共同之犯意 絡,願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丙○○○台北分行申請:⑴十 億元之信用貸款,吳林玉雲旋與戊○○未○○基於共同之 犯意絡,擔任該十億元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⑵另以廣 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共計十五億元 ,供廣三集團使用。曾正仁則命午○○以午○○之名義簽發



支票號碼:AK0000000、AK0000000、A K0000000號、發票日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面 額各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 營業部之支票三張交付予劉松藩,作為以知慶公司名義為貸 款之條件交換。
㈡康禾公司及裕公司部分:
康禾及裕公司均係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前者於八十七年九 月十六日成立,資本額一億元,設在台中市○區○村路○段 三十號三樓,負責人庚○○係廣三集團所屬千友公司之工地 所長,並兼任廣三旗下千友公司及廣鑫公司之董事,營業項 目為一般投資業,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營業額為零 ,淨值為九千五百四十一萬二千元;後者於八十七年九月廿 九日成立,資本額六億元,設在台中市○區○○路五一О號 四樓,負責人辰○○為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經理,並兼任順 大裕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八十七年十月份 之營業額亦為零,淨值六億元;康禾及裕公司名義上雖分 別登記庚○○辰○○為負責人,實際上由廣三集團之總裁 曾正仁、財務處處長張小華及財務處經理午○○負責經營, 庚○○辰○○僅係被登記為負責人之人頭。曾正仁、張小 華及午○○均明知以康禾、裕公司上述之規模、獲利能力 等條件,無法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各從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之 資金。惟曾正仁夥同張小華、午○○承上述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之概括犯意絡,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絡,違背 其擔任丙○○○董事長之職務,以康禾、裕公司之名義申 請信用貸款(康禾、裕公司另分別以順大裕股票為質押, 各申請四億五千萬元、五億元之擔保放款),並由有犯意 絡之庚○○、王博泉、酉○○擔任康禾公司信用貸款之保證 人;辰○○巳○○己○○擔任裕公司信用貸款之保證 人,續向丙○○○各套取十億元之資金。曾正仁則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五日指派午○○攜帶上開申貸案交由台北分行承 作。
㈢中太公司、新正公司及元裕公司部分︰
中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理陳東霖(業經另案通 緝中),前曾於七十五、六年間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工程師 ,係曾正仁之舊識,另新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 理林勝吉與陳東霖為多年好友,且曾於七十五年間承攬曾正 仁之營造業務,與曾正仁亦頗有交情,曾正仁遂擬利用中太 及新正公司之名義連續背信向丙○○○套取資金。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曾正仁囑秘書游秋芹繫陳東霖前往丙 ○○○董事長室,其後陳東霖再林勝吉到場,三人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絡,共謀以中太及新正公 司之名義,由曾正仁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再向台北分行辦 理無擔保信用貸款各十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此外,曾正 仁並與張小華、午○○基於上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 犯意絡,決意由曾正仁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再以廣三集 團之子公司即元裕公司向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 元,並由有犯意絡之宇○○地○○丁○○擔任連帶保 證人。曾正仁遂先通知吳平治將再送交數件申貸案,午○○ 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通知陳東霖前往台中巿英才路五 一0號之廣三集團辦理對保,吳平治並派遣丑○○南下台中 辦理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對保手續。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 日中午,在廣三集團內,由午○○在場協助丑○○辦理中太 公司之對保手續,陳東霖則另與中太公司之代表人子○○、 股東癸○○卯○○基於犯意之絡,由子○○癸○○卯○○三人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親自簽名, 陳東霖等人當場並同意由廣三集團另刻一套該公司之大小章 ,作為此件貸款之用。同日下午約二時許,午○○再陪同丑 ○○前往台中巿學士路二五五號十一樓之新正公司辦理對保 ,林勝吉另與該公司代表人亥○○、股東戌○○基於共同犯 意之絡,三人親自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上 簽名,當時林勝吉等人亦同意由廣三集團另備一套該公司之 大小章,供作此次貸款之用。
三、依丙○○○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徵信業務處理 手冊」及「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之規定,該行之分行營業 單位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以公司法人名義提出申請者,須 檢附下列資料:㈠公司執照、㈡公司章程、㈢負責人資格證 明、公司印鑑證明、㈣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㈤公司會議 記錄、㈥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㈦財產目錄、㈧ 簡易資料表或資料表等。分行收件後先經分行之放款審查委 員會初審通過後,再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人作實地勘查,進 行:㈠徵信調查、㈡擔保物鑑估、㈢最後由分行放款審查委 員覆審是否同意授信。其中徵信調查部分,負責徵信之行員 須與客戶繫,前往實地考察,並將考察所得,及上開借戶 所提出之資料,按照「台中區中小企銀實地勘察表」內所登 載之項目,逐一實地瞭解,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示,並製 作申貸人之「資產調查表」,調查申貸人及保證人銀行借貸 情形、不動產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等事項作徵信,另從合 徵信中心查詢申貸人及保證人有無退票、借貸等資料,上述 徵信工作完成後,製作乙份正式之公司法人或個人實勘表, 就申貸人之「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形」、「經營者能力



」、「產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財務 分析、資金運用」等項目逐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依丙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中企中審查字第六ОО一號函 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㈠一般 案件:企業為二ООО萬元、個人為一五ОО萬元。㈡含外 銷貸款部分:企業為二五ОО萬元;而無擔保最高額:㈠一 般案件:企業為三ОО萬元、個人為一ОО萬元。㈡含副擔 保部分:企業為五ОО萬元、個人為三ОО萬元。若授信戶 之申貸資料或財務不健全、償還貸款來源不明,分行經理即 可拒貸,無須考慮是否在其授權額度範圍內。此外,經分行 放款審查委員會覆審通過後,即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辦理 簽約對保,設定物權擔保確定後,方可撥付貸款。倘非分行 經理之授權額度內,則須將該件授信申請案送交總行審查, 先由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之徵信科再進行一 次徵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再送放審會審查。案經放 審會討議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 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 。至該行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八千萬元、自然 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三千萬元、自然人為二千 萬元,若授信金額在總經理之權限範圍內,即由總經理作成 准駁之決定,倘逾其權限,即須再呈常務董事會(下稱常董 會)以多數決決議是否貸放,若常董會准予核貸,則總行審 查部再根據常董會之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由分行營業單位 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撥貸。撥貸前, 放款業務經辦人員須取得借款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或本票, 與借款人、保證人完成對保,須提供擔保者,應就擔保品一 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記,借款人並須開設該行存款 帳戶等手續完備後,始能貸放撥款。茲將丙○○○辦理上述 六家公司授信案之過程分述如下:
㈠知慶公司授信案:
⒈曾正仁、張小華、午○○、吳林玉雲劉松藩共謀以知慶公 司向丙○○○套取資金後,劉松藩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 日晚間通知吳平治吳林玉雲至其台北巿臨沂街十二號三樓 之一之住處,辦理知慶公司向台北分行貸款之相關手續,吳 平治並繫丑○○及授信業務人員詹憲政、吳敏德、甲○○ 前往作業。因知慶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資本額二千萬元 ,登記營業項目為:⑴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⑵對證券投 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 ,⑶對興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 ○,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



二千元),不符合申貸十億元信用貸款之資格,吳平治乃以 電話告知曾正仁,曾正仁隨即指示吳平治,表示:該案之授 權額度屬常董會之權限,台北分行只須依現有之資料填載, 將之送往總行即可等語。吳平治無奈,當場則指示詹憲政負 責知慶公司之法人徵信工作,製作該公司之實地勘查表,及 借保人之資產調查表,甲○○則負責自然人部分之徵信工作 ,製作連帶保證人吳林玉雲戊○○未○○等三人之實地 勘查表。由於為趕赴翌日(十三日)送至總行常務董事會審 議,時間急迫,詹憲政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在未實地 前往知慶公司查訪之情況下,僅能引用當時所有之資料,簡 略記載,其所製作之知慶公司、吳林玉雲戊○○未○○ 等人之「資產調查表」,均僅蓋用「以下空白」章;另甲○ ○就三名保證人所製作之實地勘查表,關於財產資料之記載 ,甚為簡略或未予記載,不足明瞭戊○○未○○等人有無 可供保證之資產而適於擔任保證人,徵信工作相當草率。迨 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其等始離開劉松藩之住處。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上班後,詹憲政再向財團 法人金融合徵信中心查詢知慶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 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由借款餘額變動資 訊又得悉吳林玉雲個人當時在其他金融機關已有放款餘額二 千二百三十五萬元未償,且知慶公司亦有高達四千九百四十 萬元之貸款債務。吳平治、丑○○、詹憲政、吳敏德、甲○ ○等人雖知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務結構不佳,投資經營成 效不彰,該公司又未能提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 表、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供判斷貸款資 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擬擔任保證人之吳林玉雲戊○○及知 慶公司之職員未○○有無資產不明,知慶公司復係初次與丙 ○○○往來,以前述丙○○○授信及徵信之規定,並無理由 可貸給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惟因董事長曾正仁強力指示 該件申貸金額已逾分行經理之授信額度,屬於常務董事會之 准駁權限,僅須使其成案送總行審查即可,即依曾正仁之指 示,均在知慶公司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 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受理,而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午間,由吳平治指派寅○○將此件授信案送至丙○ ○○總行審查。
⒉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已先電話通知總行審 查部,將於當日上午提送董事長曾正仁所關心之急件,希望 審查部儘快處理,提交是日下午之常董會決議。審查部遂於 午間通知各放款審議委員會(下稱放審會)委員將於一時三 十分許,在總行三樓小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曾正仁所關切



之授信案,二時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常董會。而劉松藩 於十二日晚間,在台北市○○街住處,督促趕製知慶案之授 信資料至十三日凌晨,復於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趕 抵台中市,乘電梯進入丙○○○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由 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約於午間送抵總行,時間急迫,審查部 承辦人因而不及重複徵信、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 委員參考,僅將台北分行之授信資料送請放審會審查,當天 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召集人即該行副總經理林勇、副總經 理陳福水、副總經理曾品源、審查部經理楊義盛、稽核室主 任魏勝雄、國外部經理游輝照,皆目睹知慶案申請資料不足 ,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等事實,知慶案部分,因欠缺甚 多資料,林勇等放審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因放審會遲 未作成結論,曾正仁為使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迅速通過,二度 至放審會場要求停止討論,並稱此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 權,放審會之結論並不重要,令林勇、陳福水曾品源、楊 義盛即刻轉往列席常董會。林勇、楊義盛因此離席至曾正仁 之辦公室商議,曾正仁稱:「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 ,劉院長(指立法院長劉松藩)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 並指示楊義盛依照台北分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且同 意林勇之提議,待知慶公司補齊資料後,允許審查部及放審 會修正意見及結論。林勇、楊義盛返回放審會告知其他委員 協商之結果後,因曾正仁之指示與催促,使當日放審會議不 了了之,既未作成任何結論,亦無任何委員簽名,林勇、陳 福水、曾品源及楊義盛等人即轉往列席常董會。而因曾正仁 催促之結果,審查部並未於當天製作知慶案之簽辦單由總經 理張輝雄批示,該案即從放審會尚在審議中之情形下,直接 被提至常董會討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常董會僅曾正 仁及常務董事即副董事長葉健人參加,另一名常務董事壬○ ○當天並無與會,亦無委託曾正仁或葉健人代理出席常務董 事會。而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係排在第十六案審查,於當日 下午近五時許,方開始審議,出席者除曾正仁及葉健人外, 另有監察人顏志達、總經理張輝雄、副總經理林勇、陳福水曾品源及審查部經理楊義盛列席,曾正仁為使知慶案得於 常董會通過,以掩飾其不法之犯行,即未經表決,強勢主導 通過知慶公司之核貸案,而葉健人於常董會時,雖明知知慶 公司資本額僅二千萬元,八十六年度營業額零,營運狀況不 佳,欠缺前開會計師財務簽證等報表,及知慶公司、吳林玉 雲之負債等情形,惟因放審會尚未作成結論,葉健人遂未表 示任何意見,該次常董會即在曾正仁之主導下,作成「⑴本 案准予貸放。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



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之 決議後,核准通過知慶公司授信案。
⒊而曾正仁為儘速背信取得知慶公司之貸款,乃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三日早上通知吳平治,先向丙○○○總行調集貸款資 金因應,並於同日下午常董會召開前,即以電話通知台北分 行吳平治按廣三集團所送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鍵入電 腦,準備匯款。曾正仁即指派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組長( 或稱財務課長)申○○持上述匯款帳戶資料,於同日下午約 二時許送抵台北分行,吳平治再告知該行負責放款作業之襄 理林森彬,謂知慶公司貸款案乃董事長曾正仁所關切之案件 ,指示林森彬即依申○○所提供之戶名及帳號預先登錄電腦 ,俟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款,林森彬遂自當日 下午二時五十一分起至四時零六分止,以知慶公司之名義, 將申○○所交付之匯款資料,分成一百五十筆鍵入電腦登錄 完畢。張輝雄係丙○○○之總經理,受丙○○○聘任,為丙 ○○○處理事務之人,其於放審會審議知慶案時曾列席放審 會,明知知慶案有諸多缺失,放審會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 見,且知依丙○○○上開授信規則,屬於常董會授權額度之 案件,須經常董會核准通過,分行營業單位收到總行之批覆 書後,辦畢批覆書所批示之條件後,始得放款,詎張輝雄竟 違背其職務,明知以知慶公司之財務及經營現況,不可能無 條件貸得十億元之信用放款,竟屈從曾正仁之權勢,與曾正 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常董會尚未召開前,即依曾正 仁之指示打電話予台北分行吳平治經理,告知:知慶案已經 常董會核准通過,批覆書無法當日送達,先予放款等語,曾 正仁於張輝雄與吳平治通話完後,亦接過電話為同一指示。 吳平治、丑○○身為台北分行之經理、襄理,係為台北分行 處理事務之人,依吳平治、丑○○兩人承辦授信業務之經驗 ,明知以知慶公司之條件,若非曾正仁不法運作,絕不可能 無條件貸得十億元之信用放款,且知知慶公司尚有諸多之資 料未補齊,依丙○○○上開授信規則,於資料未補齊前不得 放款,詎吳平治、丑○○竟畏於曾正仁之權勢,與曾正仁、 張輝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由吳平治 指示林森彬襄理辦理放款,林森彬因未見總行之批覆書不願 辦理,吳平治隨即指示丑○○製作簽辦條,丑○○即簽擬「 本單位對保人員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補齊對保資料」 「批覆書無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寄達本行,本單位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應係三時三十分)接獲總 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等意見,呈吳平治批示可否先行辦理貸



放,經吳平治批示准予辦理後,丑○○並於授信批准登錄單 上簽章,表示知慶公司之徵信及對保手續均已完備,連同批 覆書一併交予林森彬辦理匯撥。林森彬即自是日下午約四時 三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十五 億元(含以順大裕股票為質押之擔保放款五億元)分成一百 五十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此時仍逗留在丙○○○總行之 劉松藩,於知悉台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後,隨即 於四時四十二分許搭乘電梯離開丙○○○總行。而常董會就 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則遲至當日下午近五時許,方開始審 議。至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批覆書,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七日下午二時零二分左右,始接獲總行之傳真。而知慶 案即因曾正仁、張小華、午○○、劉松藩吳林玉雲、戊○ ○、未○○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丑○○之違背職務, 而造成十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
(二)康禾、裕公司案:
⒈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曾正仁欲離開台北分行時,曾告 知吳平治、丑○○翌日將遣午○○再攜帶數件申貸案交由台 北分行承作,吳平治及丑○○有鑑於知慶案之情形,一再反 應不再承作授信案,或分散由其他分行承作,否則日後金檢 單位檢查時,將百口莫辯,易受處分,徵信人員亦不敢辦理 ,然曾正仁以由台北分行辦理較為隱密,辦理一件會受金檢 處分,數件亦然,將來若真有金檢單位前來檢查,將請劉松 藩院長代為關照等語,執意由該分行繼續辦理,並表示:案 件之授權額度屬常董會之權限,台北分行只須依現有之資料 填載,將之送往總行即可等語。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 期日)上午十時許,午○○即依曾正仁之指示,攜帶康禾、 裕等二家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至台北分行。而吳平治及丑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接獲曾正仁之指示後,在 翌日即十五日上午九時許以電話通知甲○○前往加班,要求 甲○○須於當天依午○○提供之裕、康禾等公司基本資料 、部分個人資料及財務報表,趕製此二件授信案之徵信調查 報告,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將此二件申請貸款送交總 行審查。而依該二家公司之申請資料,按照一般正常申請程 序,根本無法承作,甲○○即將此情告知吳平治、丑○○, 吳平治即將曾正仁之指示轉告甲○○,要甲○○依現有資料 照實填載,只須成案送往總行審查即可,甲○○只得著手趕 製此二家公司之授信案。其中裕公司部分:欠缺「公司會 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 報告,且連帶保證人辰○○己○○(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 職員)、巳○○(順大裕公司經理)等三人僅有年籍資料,



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連帶保證 人有無土地、建物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 以下空白」章,完全未予徵信、調查;康禾公司部分:亦缺 「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會計 師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庚○○、乙○○(千友公司 研究企劃部經理)、酉○○(曾正仁五嫂蔡美月之妹)僅有 年籍資料,吳平治、丑○○及甲○○同樣在未經實地訪查之 情況下,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庚○○、乙○○ 及酉○○之「資產調查表」,亦均蓋用「以下空白」章;其 後甲○○、丑○○及吳平治因該二件案件均非屬台北分行授 權額度之案件,即在此二件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 欄、「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各受理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當天,曾正仁並到場關切此二件授信 案趕製之情形,午○○則始終在場,待此二件授信案完成後 才離去。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上班後,甲○○ 向財團法人金融合徵信中心查詢康禾、裕公司及上述保 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同日 上午吳平治即遣甲○○搭機於午後將該二件貸款申請案送至 丙○○○總行審查。
⒉甲○○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午將康禾、裕二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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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