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上訴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8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
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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