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95年度,34號
TPHV,95,破抗,34,200607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頻道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
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
執破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金頻道有限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 本件之相對人,以下簡稱金頻道公司)雖轉投資那魯灣股份 有限公司約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然目前股權價值僅四 十五萬元,且該公司非上市或上櫃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不 知如何換價,故此部分轉投資股權估價額,不能認係可供組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其次,葉明宏(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雖稱金頻道公司在營運期間有提列員工退休準備金尚有一 百五十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元可供分配,惟金頻道公司積欠台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款高達六千六百八 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而上開金額已不足清償稅款,其他 債權人毫無公平受償機會,倘進行破產程序,尚須優先支付 破產財團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 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惟一之優先債權人即台北市國 稅局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仍無受分配之可能,故 本件破產程序核無進行之實益,應予裁定終止。」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金頻道公司尚有資產二百九十七萬一千九 百五十二元,及員工退休準備金一百五十萬八千六百三十四 元,總計金額達四百四十八萬零五百八十六元,是否真不足 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執行破產之實益,顯非 無疑。況原法院對於相對人尚有應收帳款二百九十三萬三千 八百九十三元及留抵稅額二十六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是否 能列為破產財團,漏未斟酌。又原法院僅能於破產財團之財 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始得裁定終止本件破 產程序,至於日後組成破產財團後,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如何 分配,是屬另一問題。又金頻道公司雖積欠稅高達六千六百 八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然因公司依法不得任意處分其資 產而清償債務,雖該欠稅案件業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在案 ,惟迄未獲得清償,從稅捐債權之保全以觀,實有踐行破產 程序以分配金頻道公司剩餘財產之必要,否則令消滅時效經 過而未能收取帳款債權,或使固定資產持續貶值而減損市場



交易價格,當非全體債權人所樂見。」等語。
三、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 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 產終止,破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如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已 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 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故法院應依聲請宣告 破產終止。再按破產制度之目的,在求多數債權人之公平受 償,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 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 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例如稅捐機 關)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 ,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即不應准許破產宣告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參照)。
四、經查:
㈠依據原法院函調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相對人93年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所示資產總額 二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含現金、應收帳款、存出 保證金即留抵稅額),負債總額為九千九百零一萬一千八百 六十三元,又據抗告人所提出之債權人名冊及債權額所示, 金頻道公司之債務共八千六百九十四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其 中積欠台北市國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即高達六千六百八十九 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其餘之債權人除太陽衛星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之暫收款五萬元外,均為金頻道公司之股東減資應退股 款共二千萬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依破產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於 破產程序中即應優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因此若以金頻道公 司目前之資產總額,加上其所提撥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一百五 十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元,總計為四百四十八萬零五百八十六 元,縱勉強組成破產財團,然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 、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 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除使具有優先債權之稅捐減 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更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故原審類推 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終止本件破產程序之執行 ,於法並無不當。
㈡抗告意旨又謂:原法院僅能於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使得裁定終止本件破產程序,至於日 後組成破產財團後,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如何分配,是屬另一



問題云云,惟破產制度之目的,在求多數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故若勉強組成破產財團後,他破產債權人卻無法藉由破產 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徒浪費資金於支付破產財團費 用及債務,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抗告意旨又謂:從稅 捐債權之保全以觀,實有踐行破產程序以分配金頻道公司剩 餘財產之必要,否則令消滅時效經過而未能收取帳款債權, 或使固定資產持續貶值而減損市場交易價格,非全體債權人 所樂見云云,惟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送之金頻道公司93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金頻道公司公司已無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且所列資產總額中已扣除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應收帳 款之備抵呆帳,自無抗告人所指之未能收取債權及固定資產 貶值的問題,況金頻道公司尚得依公司法之規定進行解散清 算程序,以了結現務,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抗告意旨 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1/1頁


參考資料
金頻道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