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5年度,975號
TPHV,95,抗,975,200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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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975號
抗 告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8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638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財務狀況不佳,抗告人多次催繳後 仍未如期繳款,係屬不爭之事實,假扣押乃係對未來不確定 之變化進行債權保全之程序,原法院卻要抗告人提出可信之 事實,難道非得等相對人將其財產移轉、變更後始准予假扣 押,此有違假扣押的即時性及保全性,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 ,請准予假扣押保全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92年2月7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 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聲 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 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 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尚且不得命供擔保後 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65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以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惟本件究竟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之原因,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為釋明,僅泛稱相對人財務狀況不佳,多次催繳均未 如期繳納款項,尚難認已就假扣押原因為釋明,自不得以陳 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不符假扣押 之要件,而不應准許。原法院據此駁回其聲請,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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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