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5年度,340號
TPHV,95,抗,340,2006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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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95年3月

相 對 人 海渡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95年3月
相 對 人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海渡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麗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日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昌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改名為林貞
共同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抗字第340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
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5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得提存同面額中央政府公債第91-6期甲券 (代號A91106)。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 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中央政府公債91-6期 (代號A91106),與本院命聲 請人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陸 仟陸佰陸拾柒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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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渡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渡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