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29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9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55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 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 1,000,000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聲請為假扣押,並 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其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乃相對人逆向衝入抗告人 正常行駛之車道,致其本身身體受傷及抗告人之車輛毀損, 抗告人並無任何侵權行為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 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