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上 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陳炎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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