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5年度,99號
TPHV,95,再易,99,200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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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99號
再 審原 告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2萬1,497
元,應徵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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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