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61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上 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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