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361號
TPHV,95,上,361,200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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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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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