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甲○○
二
DR WALNUT CA 91789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0,755,864
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0,03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