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51 8,2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