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孫士
丁 ○
被上訴人 丙○○
己○○
庚○○
辛○○
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眛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上訴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孫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