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429號
TPHV,93,上易,429,2006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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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孫士
      丁 ○
被上訴人  丙○○
      己○○
      庚○○
      辛○○
      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眛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上訴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孫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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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