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5年度,584號
TPHM,95,交抗,584,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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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抗字第584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42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 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 鍰。又汽車駕駛人,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 踏車者;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 下罰鍰。前項第6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另汽車駕駛人 ,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者,處600元以上1,8 00元以下罰鍰。再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 所停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1項 第4款、第6款、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 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 每3年換發1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2年換發1次,自原發 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1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 。而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 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 新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第5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 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事實,經警員以異議人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 民國94年10月18日,依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而抗告人則以如附 表編號1至6所載異議理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三、原裁定則以:㈠異議人坦承確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規事實 ,而原處分機關係於94年10月18日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 決內容,並未逾5年期間,異議人辯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裁決處分已逾5年,容有誤會。㈡異議人並未領有重型機 車駕駛執照,而其係於68年9月12日考領自用小客車駕駛執 照,於83年1月12日申請換補1次,有效期限至87年5月22日 ,於該期限屆滿後即未再依規定申請換發,此有交通部公路 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95年4月19日北監宜字第09563



01707號函暨小型汽車普通駕駛執照登記申請書、宜蘭監理 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可證異議人確 實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重型機車,而其自用 小客車之駕駛執照自87年5月23日起已逾期,自不得駕駛自 用小客車甚明。且異議人既自68年9月12日至87年5月22日領 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就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 56條第1項規定應於一定期間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當知之甚明,究不能以未收到換發通知而推諉卸責。故異 議人仍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編號3至6所 示違規行為,自分別違反附表編號3至6所示規定。異議人仍 辯稱:異議人自60幾年即領有駕駛執照,且未收到換發通知 等語,不足採信。㈢又駕駛人雖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基於 駕駛人身分明顯不符等情形,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 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8條 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係駕駛 楊珏池所有之車牌號碼9T-607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違規地 點,則警員自得依上開規定攔檢實施交通稽查。異議人辯稱 :警員不得任意臨檢等語,不足採信。㈣另異議人於附表編 號6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GWM-806號重型機車,經電子閘 門查詢無駕駛人資料,始經警掣單舉發,此有舉發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5頁背面)。故 異議人辯稱:無超速行為,警員無權要求異議人出示駕駛執 照等語,亦不足採。
四、原裁定認異議人既然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之事實,原處 分機關據以援引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 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於法並無不合,認異議 無理由,駁回其異議之聲明,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 告,並未敘明抗告理由,經時一月仍未補具理由,其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 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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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決書號碼 │ 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規事實 │ 違規法條 │ 裁決內容 │ 異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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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ABU550485 │89.10.19日 │台北市仁愛│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 │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 │
│ │ │17:45分 │路2段43號 │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滅。 │
│ │ │ │前。 │用小客車,在劃有紅線│ │ │ │
│ │ │ │ │路段停車。 │ │ │ │
├──┼───────┼──────┼─────┼──────────┼──────────┼─────────┼─────────┤
│ 2 │43-Q00000000 │89.11.17日 │宜蘭市三清│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 │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 │
│ │ │16:48分 │路。 │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56條第1項第6款。 │。 │滅。 │
│ │ │ │ │用小客車,不依順方向│ │ │ │
│ │ │ │ │停車。 │ │ │ │
├──┼───────┼──────┼─────┼──────────┼──────────┼─────────┼─────────┤
│ 3 │43-Q00000000 │89.12.20日 │宜蘭縣羅東│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7,200元 │異議人確實有不依遵│
│ │ │9:50分 │鎮○○路。│車牌號碼AT-4337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第│。 │行方向行駛,但異義│
│ │ │ │ │用小客車: │45條第1項第1款、第15│ │人自60幾年起即有駕│
│ │ │ │ │1.持逾期駕照駕車。 │條第1項第5款。 │ │駛執照,且未收到換│
│ │ │ │ │2.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 │照通知,無照駕駛和│
│ │ │ │ │3.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 │ │裁決書不符等語。 │
│ │ │ │ │ ,不依規定換領而行│ │ │ │
│ │ │ │ │ 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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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3-Q00000000 │93.1.16日 │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雖確實未帶駕│
│ │ │8:25分 │路與校舍路│車牌號碼9T-6071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 │,扣繳駕照。 │照,但當時並未蛇行│
│ │ │ │口。 │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 │ │,警員不應任意臨檢│
│ │ │ │ │執照駕車。 │ │ │等語。 │
├──┼───────┼──────┼─────┼──────────┼──────────┼─────────┼─────────┤
│ 5 │43-Q00000000 │93.6.22日 │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駕駛執照當時│
│ │ │16:21分 │路77號前。│車牌號碼9T-6071號自 │第22條第1項第6款。 │,扣繳駕照。 │並未被吊銷,異議人│
│ │ │ │ │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 │ │簽名時誤以為無照駕│
│ │ │ │ │執照駕車。 │ │ │駛就是沒有帶駕駛執│
│ │ │ │ │ │ │ │照,才會簽名等語。│
├──┼───────┼──────┼─────┼──────────┼──────────┼─────────┼─────────┤
│ 6 │43-Q00000000 │94.06.18日 │宜蘭市健康│異議人騎乘楊中信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 │異議人有重型機車駕│
│ │ │16:48分 │路與民權路│車牌號碼GWM-806號重 │第22條第1項第4款。 │。 │駛執照,且異議人並│
│ │ │ │口。 │型機車,持汽車駕駛執│ │ │未有違規行為,警員│
│ │ │ │ │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 │自無權要求異議人出│
│ │ │ │ │。 │ │ │示駕駛執照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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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