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寄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24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未經許可,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及彈藥,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或出借,竟於某不詳時間、地點 ,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仿FN廠一九一○型半自動手槍製 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製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把(含彈 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五顆不具 殺傷力之子彈,緣李郭暉(持有改造手槍部分,業經本院以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 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三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友人與 他人有糾紛,李郭暉出言向甲○○借槍,然因甲○○不放心 ,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市大 同區○○○路與民族西路口,攜帶上開改造手槍一把(含彈 匣一個)及五顆不具殺傷力之子彈,與李郭暉一同乘坐計程 車前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四十號找尋友人,甲○○ 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四十號前,因腳傷行動不便, 竟基於出借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將上開改造手槍及 子彈出借予李郭暉持有使用,旋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因李郭 暉神色緊張,為警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四十號地下 室盤查身分,而於李郭暉之腰際間查獲上開改造手槍及子彈 ,另於同址一樓查獲甲○○,經甲○○同意而前往其位於臺 北市大同區○○○路二八二巷二十一號住處,查得同型彈匣 一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前揭改造手槍為其持有,惟否認有 何出借該改造手槍之犯行,辯稱:當時李郭暉找伊借槍與人 談判,伊不放心,就說:不用借,我們一起去,伊因腳傷坐 輪椅行動不便,故將該改造手槍放在李郭暉那邊,伊與李郭 暉係共同持有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以:就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觀之,非共同被告之共犯 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 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 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被告始終否認 有將非法持有之槍彈出借予李郭暉,李郭暉供述被告出借槍 彈,倘為真實,其與被告即分別成立非法持有槍彈及非法出 借槍彈罪名,在實體法上具有對象犯罪之必要共犯關係,為 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依上開說明,自需有足以令人確信李 郭暉偵訊中供述被告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採 為論處被告罪刑之依據,原審所勘驗李郭暉監所接見錄音帶 ,充其量僅係證明其欲扛下持有槍彈之刑責,並無一語涉及 意圖供犯罪之用出借槍彈事實,尚不足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依罪疑唯輕原則,被告僅成立修法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罪等語。惟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證人李郭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偵查中改正 後證詞,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證人李 郭暉於偵查中之證言,係於自由意志下所為陳述,並經具結 ,且核與其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三日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與父、祖,及被告接見時所陳述之內容相 符(詳下㈢所述),足徵可信度甚高,自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且證人李郭暉經原審傳喚,復傳拘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證人李郭暉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警詢時固供稱:扣案槍 枝係被告所有,欲販賣予綽號「小廖」之人,因被告行動不 便,故委其攜帶下樓交付予「小廖」云云(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號偵查卷第九頁至 第十頁);當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時改稱:扣案 槍枝係伊所有,攜槍係為防身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三十頁
);迄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偵訊時初仍稱:扣案槍枝為伊 所有,惟旋即改稱:我朋友和人家有糾紛,我是向被告借槍 去挺我朋友,被告不放心,就跟我一起去南京東路五段一間 地下室三溫暖找我朋友,我在坐計程車的路上,我有跟被告 說,如果被抓到的話,槍砲的部分我扛,到了三溫暖的時候 ,就被警察抓了,後來上來時,因為警察認識被告,所以就 把被告一起帶回警局,因為被告在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時,被 海山分局抓到,所以腳受傷,而且他跟我說他現在有九支槍 的案件在身上,如果在多這一件,可能會被判無期徒刑,就 請我扛下來,被告答應幫我出交保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 五十三頁、第五十五頁至第五十六頁),並於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五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槍真的是被告的,是被 告交給我的,就是因為被告不放心,跟我去找我友人,被告 行動不方便,所以在樓上等我,我在樓下,因為我神色緊張 ,就被警察攔檢,被查到身上有槍及子彈,槍跟子彈都是被 告交給我的,因為被告之前也是因為槍砲有被警察抓過,也 因為神色緊張,所以被帶回警局,在那裡,已經有警察看到 我跟被告一起下車,所以一起帶回警局,警察跟我說,這種 事不要隨便扛,後來被告也沒有承諾要做的事,所以上次開 庭,我才會說出真正的實情等語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九十 四頁)。
㈢經原審當庭勘驗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三日證人李郭暉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之接見錄音帶,勘驗結果 如下:
⒈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證人李郭暉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之接 見錄音帶(接見人姓名:李郭暉之祖父李台園、李郭暉之 父李宗龍)部分:
父 親:你有在做事嗎?
李郭暉:啊?
李郭暉:你不用做事?
父 親:你已經有在做事了嗎?
李郭暉:沒有啦,明天好像要下工廠的樣子,很難過,叫 我爸籌錢看看,辛苦籌錢籌的這樣子,七萬五, 籌的‧‧‧叫!
李郭暉:你‧‧‧要給你籌嗎?
父 親:你看他要不要你幫你籌錢,沒錢啦,幾千塊都沒 有,你聽不懂?
李郭暉:你說要交保的。
父 親:都講沒有了,聽不懂?都喊說他沒有錢了還一直 在弄東弄西,借什麼?啊自己要弄東弄西,我哪
有辦法?
李郭暉:不是我的事情。
父 親:啊不是你的事情?
李郭暉:阿團他兒子的事情,我是真不愛講啦!電話中不 要講而已,阿團他兒子的事情。
父 親:家裡有的沒的。
李郭暉:阿團他兒子的事情。
父 親:啊你不要跟人家去‧‧‧會有這樣的事情? 李郭暉:啊槍是他的,不是我的啊!
父 親:啊一樣啦,你自己要這樣,啊沒辦法你就跟人家 在一起啊!
李郭暉:你現在電話記一下,你打給他朋友,跟他說他如 果不來,明天後天開庭我就要翻供,我不要給他 擔了!
父 親:你就翻口供就好,管他那麼多做什麼?
李郭暉:啊還有三、四萬,到時候七萬交保你在籌一下嘛 !
父 親:啊我就沒錢你聽不懂!番喔?到哪裡去生七萬啊 ?
李郭暉:要不然三、四萬你拿去嘛。
父 親:拿三、四萬要幹嘛?
李郭暉:就說你拿去,我關不要緊。三、四萬你拿去,我 才不要白關,錢他拿去這樣,你聽的懂我的意思 ?
父 親:你要翻供?
李郭暉:對啊,我知道,你就不要跟告訴他我要翻供,就 叫他三萬拿給你!
父 親:你的錢就對了?
李郭暉:他本來要籌給我交保的,只籌到三萬多而已,不 到七萬。那三萬你拿去看家裡要做什麼你拿去不 要緊,再寄一萬、五千就好。
父 親:不要拿他錢?
李郭暉:我知道他,你跟他講,你抄起他朋友的電話, 父 親:手機不是‧‧‧?手機都關機你聽不懂喔? 李郭暉:○九二六啦,四六○六○九啦!
父 親:哪有那麼會記?
李郭暉:○九二六啦,四六○六○九啦!
父 親:什麼名啦!
李郭暉:他叫眼鏡!你說你是我爸就知道。
父 親:○九二六‧‧‧四六○六‧‧‧
李郭暉:四○六六○九啦。
父 親:可是人家沒籌到錢,也不可能錢給我啊! 李郭暉:沒關係啊,看他籌多少給你多少啊!啊最少一定 有兩三萬以上啊!
父 親:他怎麼會拿錢給我?
李郭暉:會啦!你是我爸他不可能不拿錢給你。 父 親:哪有那麼好說。
李郭暉:你就跟他講我現在被關,看他要不要來看我。 父 親:○九二○‧‧‧
李郭暉:二六啦!
父 親:○九二六。
李郭暉:四六○六○九啦!
父 親:○九二六‧‧‧
李郭暉:四六○六○九啦!
父 親:0000000000。
李郭暉:對啦!
李郭暉:啊我證件‧‧‧那種的,你要給我收起來。 父 親:‧‧‧?
李郭暉:筆記本我不是有電話簿那邊?
父 親:沒有!只有身分證而已!
李郭暉:對,身分證件啊,你把他收起來就好了。 父 親:我放在書櫥啦。
李郭暉:好你叫‧‧‧來‧‧‧.
父 親:啊藥給你寄來。
李郭暉:好啦。
父 親:我沒那個錢常常寄給你。
李郭暉:我知道。
父 親:你聽的懂嗎?我你更辛苦。
李郭暉:啊我沒有‧‧‧我比你還辛苦‧‧‧
(有電話話筒放下、拿起的聲音)
祖 父:啊你要給人家擔,這麼笨你要給人家擔!你不知 道被關很難過喔,還幫人家擔,笨成這樣‧‧‧ 0000000000。
李郭暉:他叫眼鏡!阿~阿公你在跟我爸說,錢他再拿去 ‧‧‧再拿給我。
祖 父:啥?
李郭暉:錢啦!啊錢我朋友有拿給他,阿‧‧‧他兒子有 拿給他。
祖 父:誰啦?
李郭暉:阿團!
祖 父:阿團‧‧‧拿給我?
李郭暉:我說阿團他兒子啦!拿給我老爸啦!
祖 父:喔!
李郭暉:啊叫我爸打那次我剛才講的那支電話。 祖 父:阿團他兒子叫你擔喔?
李郭暉:對啊!那槍他的聽懂沒?
祖 父:‧‧‧啊他就坐輪椅是不是?
李郭暉:對啊,坐輪椅啊,你遇到就跟他講叫他把錢拿給 我老爸,三、四萬,二、三萬,三、四萬拿給我 老爸,啊我老爸不給我保沒關係,不保沒關係, 給我關關不要緊,應該是一年半而已,還沒判啦 ,我現在是被告,被告可以每天會客,聽的懂嗎 ?只有週休二日不行啦。
祖 父:啊他如果錢沒拿來,不來看你,你就不要‧‧‧ 就不要給他擔阿!
李郭暉:對啊!我就要翻供啊!翻供也是要關啊!啊關六 、七個月,七、八個月沒關係啊!但我就不要‧ ‧‧,我就自己巴結一點。
祖 父:啊他叫你做事情你就做事情‧‧‧
李郭暉:沒啦!那天跟他出去啦!跟他出去他行動不方便 ,槍就放在我這邊‧‧‧,啊刑事組的衝進來, 才下車就逮了我,啊逮了槍就掉下來。
李郭暉:啊‧‧‧現在都等於白關的。
祖 父:‧‧‧
李郭暉:啊不是‧‧‧是‧‧‧不拿出來。
祖 父:啊你老爸就有跟他講說不啊,他就不拿出來‧‧ ‧哪有辦法?
李郭暉:啊交保金同樣,到時同樣可以領回來,他在煩惱 什麼?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你聽的懂我的意思 嗎?交保金可以領回來。
祖 父:我知道!
李郭暉:對啊,他應該知道吧‧‧‧交保。
祖 父:啊他就不‧‧‧哪有辦法?要不然他怎麼不拿出 來,不然你老爸也沒那個錢,他沒有‧‧‧
李郭暉:‧‧‧
祖 父:你自己腦袋空空要給人家擔!要說什麼,就不需 要幫人家擔,不需要和人家在一起,好好住在家 裡做人你就‧‧‧
李郭暉:我知道,沒有啦,我現在關關一年半,可能是一 年半,人家是說判一年半,啊一兩年我關出去我
就不會了,我自己巴結一點,到時候‧‧‧不會 這樣。
祖 父:阿‧‧‧阿團他兒子哪有這個錢給你老爸?哪有 可能?
李郭暉:有啦!有籌就對了,他已經籌了。
祖 父:籌還久的很咧!
李郭暉:啊你有看到你就要給他講一下,順便給他嚇一下 就對了,跟他說如果到時他不要來,連看都不來 看我,或是連錢都不要給我老爸,你跟他講我要 把他供出來。你就跟他說我口供就要翻了喔!剩 下就別多說。
祖 父:好啦!我看到就給他講。現在每天都有看到! 李郭暉:對,你看到就給他講。
祖 父:好啦!好啦!
李郭暉:好吧?啊你自己身體要照顧好。
祖 父:啊你關關出去,下次不要這樣,傻成這樣子‧‧ ‧
李郭暉:啊!好啦好啦!
祖 父:啊沒什麼話好講,我和你老爸作夥來,他不知道 走到哪裡去了。
李郭暉:啊他可能記電話的樣子,可能記我跟他講的那支 電話的樣子。
祖 父:啊我如果看到,我會打電話叫你老爸跟他拿‧‧ ‧如果拿不到‧‧‧口供要翻供把你啦。
李郭暉:免了,他又記另外一支電話,我老爸有記另外一 支電話‧‧‧不然我跟你說另一支電話,你幫打 。
祖 父:啊我沒辦法啦‧‧‧我記憶沒那麼好。
李郭暉:好啦!好啦!這樣好了喔?
祖 父:啊家裡也沒什麼事情‧‧‧啊我就給他講,你‧ ‧‧
李郭暉:明天吧,明天才‧‧‧這邊關比對面還難關! 祖 父:啊沒辦法啊,你自己笨,不須要作的事情你‧‧ ‧
李郭暉:我知道!
祖 父:知道就太慢了!知道!知道就給人家銬進來了, 知道!事情不要這樣做就沒這件事情了。
⒉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李郭暉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之接見錄 音帶(接見人姓名:被告、陳昇鴻)部分:
(男乙為李郭暉,男甲為二男人之聲音,惟以被告之聲音
為主,另一人偶爾插話,但因錄音品質因素,無法確實 判別)
男甲:暉仔!‧‧‧嘈雜聲‧‧‧
男乙:啊!
男甲:你知道明天要開庭?
男乙:我明天要開庭?我不知道明天要開庭,我不知道什 麼時候要開庭。
男甲:你明天要開庭!
男乙:是開我們這條?
男甲:不然臺北法院我沒別條了!
男乙:哪有可能?我明天沒開庭啊!
男甲:反正你明天接來看,開庭單子哪會寄給你,啊在裡 面被關單子也不會寄給你只是到了就會知道,他會 喊你出去你就跟就樣子了。
男乙:反正就是一樣就是我擔了就對了,啊你有拿錢給我 老爸嗎?
男甲:拜託,你說你變多少?等你回來。
男乙:有啊,那時候說三萬可以,後來手機沒電了。 男甲:對啊,我要跟你說。
男乙:對啊,手機沒電啊!
男甲:啊後來到天亮也沒跟我說,自己也不知道有時間限 制啊!
男乙:我也不知道啊。
男甲:你娘‧‧‧啊幹你娘,恁爸要借錢來補也借沒有錢 來補‧‧‧
男乙:人家都不要借喔。
男甲:幹你娘,給人家幹‧‧‧幹你‧‧‧幹你娘 男乙:有沒有說多久?
男甲:應該是不久,應該只有‧‧‧
男乙:對啊!
男甲:我看‧‧‧這條‧‧‧幹‧‧‧判刑‧‧‧ 男乙:沒我就說我擔就對了,啊你如果有到時候我開庭你 給我保就對我那個樣子了‧‧‧應該是罰金很少。 男甲:很少‧‧‧幹應該要有錢可以借,要借的到‧‧‧ 對啊幹你娘‧‧‧給人家關去,想說交保好,聰明 !幹你娘,人不在‧‧‧你娘‧‧‧連你家,連你 老爸‧‧‧都不知道你老爸有叫人‧‧‧你們那邊 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了,連你家的人都叫我說,為 你怎麼‧‧‧你說我怎麼‧‧‧連你家的人都幹你 娘,都‧‧‧啊關起來乒砰叫‧‧‧被關在裡面有
被欺負?
男乙:啊?
男甲:你在裡面有給人欺負?
男乙:沒囉!都是認識的。
男甲:認識的都那幾個。
男乙:大概八九個‧‧‧
男甲:都睡到滿喔?
男乙:對啊。早上開車來啊?
男甲:騎機車來的啦!車動八點多就出門,那時候剛好塞 車,走不對邊走去‧‧‧
男乙:對面那一邊喔?
男甲:對啊,那邊,幹你娘‧‧‧查沒這個人‧‧‧幹你 娘,查無此人要怎樣,要不然怎樣,只好回頭‧‧ ‧幹你娘‧‧‧
男乙:對啊,你說明天開庭?
男甲:對啊,你知道你明天時間,應該是會去。 男乙:應該會去對呀,去的時候我們就照在警方面前說的 就對了。
男甲:在裡面不管是開庭還是要你做什麼,他不會之前跟 你說,應該會在明天,日子到了早上叫你出來,什 麼事他不會跟你說,你要開庭告訴你早上十一點十 分。
男乙:對啦,我一樣照那樣說就對了。
(略)
男乙:不會啦,你都已經飭回,已經不會那樣了。不是這 條看你還有沒有別條。
男甲:我只有臺北法院開槍。士林板橋都開槍。我臺北只 有這條槍,我也只有犯這條。
男乙:只有這條喔,這條看你寫怎樣。
男甲:就是我們這一條。
男乙:這條喔,那這樣我可能明天早上就開庭。 男甲:明天早上就開庭,你可以交保嗎?第二庭。 男乙:有啦,我有寫具保狀去了。要求說家境不好。 男甲:對呀,第一庭沒有交保喔?他若要讓你交保第二庭 你還有機會,你繼續要求交保。
男乙:檢察官有說要讓我交保沒有?
男甲:嗯。
男乙:我有問裡面一些人。
男甲:幹,看有沒有辦法說少一點,說少一點,你娘的, 人家不借,也可以借的到。
男乙:好啦,有麻煩你了。
男甲:八萬,幹!那時候聽到七萬,幹,都花去了,你娘 ?怎麼那麼貴,幹你娘,沒想到那麼貴,幹你娘, 聽到三萬保下去就還好,幹,大問題,現在你娘的 ,懶鳥拿去賣,幹你娘就知道這有錄音。
(略)
男乙:都還沒開庭,我想說都一個多月,怎麼還沒開庭。 男甲:哪有一個多月。
男乙:有呀,十二號抓進來的。
男甲:幾個禮拜而已。
男乙:十二號抓進來的。
男甲:一個月了。
男乙:對呀,一個月了。
男甲:幹你娘,真好過,一個月過去了。
男乙:一個月好像度日如年,哈哈。
男甲:啊你家的人沒來看你喔。
男乙:有,我老爸,阿公有來看我,看一次,後來我叫他 們不要來了。
男甲:你老爸,阿公是誰我不知道‧‧‧你老爸的話,要 說,幹你娘,找不到你老爸,哪知道你老爸在哪裡 ?再怎麼遠也是被人家抓去。
男乙:‧‧‧被抓去?
男甲:上個禮拜呀。
男乙:被抓去了喔。
男甲:我去你家樓下,怎麼出來不同人,在樓上出來跟我 說話,說說,幹,這個人好像不是紅輪有沒有,我 說你紅輪喔?他說我不是紅輪,紅輪被人家抓去了 。
男乙:那他是誰?
男甲:啊?
男乙:你有沒有問他是誰?龍仔呢?
男甲:阿龍沒有阿,阿龍沒有被抓。
男乙:我知道。
男甲:阿龍沒有,紅輪也被抓了,可能在事務所,他是被 通緝,要看什麼法院,士林法院就在事務所。
男乙:嗯,士林法院都在事務所。
男甲: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問,幹你娘‧‧‧他那個那 麼輕,就五個月,罰金給了就可以不用關了,幹, 如果要關趕快抓去,幹,他又跑去搶人。
男乙:明天開庭就同樣照這樣說,照之前說的那樣,也是
同樣說對對對,到時候我會要求罰金少一點,應該 就會那樣子。幹,那天我們去開庭,飭回你不是飭 回?
男甲:嗯。
男乙:後來我去交保室,七個,二個三萬,其餘都是一、 二萬,只有我七萬,大家都放回去。
男甲:對呀,我記得只要一、二萬,二、三萬就好,可以 放回去,三萬以內,你若沒有錢,他還是會放你回 去,幹你不是有交了嗎三萬,他怎麼沒放了你。 男乙:沒有,他是說叫我拿三萬,他說不然你三萬拿來看 看,說看看不一定就可以。
男甲:喔,是錢來了再說喔。
男乙:對。
男甲:幹你娘,還有這樣喊價的喔。
男乙:就是這樣。我才會打給‧‧‧叫他趕快跟他說。 男甲:不然就裝誠懇一點,幹,法官會。
男乙:我知道。
男甲:少一點我們才能有辦法處理,幹你娘不然我不是不 要幫你處理,幹你娘,沒辦法,要怎麼幫你處理, 幹你娘。
男乙:沒有,我是想說你跟我說那樣,變成連來看我都沒 有,變成沒意思了。
男甲:我是連來都沒辦法來,你娘的,沒看到我騎摩托車 來,我上次有來過一次,他跟我說星期六沒會面。 男乙:對呀,星期六沒會面,要頭一個禮拜的禮拜‧‧‧ 男甲:我叫車來的,幹你娘,也是沒會面到,幹你娘,幹 你娘,沒天也只有一百元吃飯幹你娘不要說說‧‧ ‧
(略)
男乙:反正我跟你說明天同樣這樣就對了,你別煩惱,我 不會,我跟你說怎樣就好了。
男甲:對了,我會照顧外面的人,連你阿伯阿叔‧‧‧ 男乙:你老母知道我。
男甲:這誰不知道。
男乙:我知道,我是說你老母知道我是幫你擔的嗎? 男甲:都知道呀,都說幹你娘大家都說怎麼會推給你去做 ‧‧‧
由證人李郭暉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二次接見談話內容及翻異 後供詞,足證警偵訊之初確有與被告達成由其承擔持有槍 枝罪之協議,惟嗣因被告未履行為其籌措交保金或給付款
項予其家人之承諾,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偵查庭時供 出實情。
㈣證人李郭暉於看守所接見時父、祖及被告時,雖僅陳明係為 被告承擔本案罪名,惟其於檢察官偵訊時已具結證稱:我朋 友和人家有糾紛,我是向被告借槍去挺我朋友等語在卷,核 與其被訴持有槍枝案件中在法官面前供承:槍向朋友甲○○ 借的,當時有個朋友叫「小廖」,他跟人家吵架,我過去幫 他,結果沒看到他,警察就出現了,甲○○與我同去,因為 是他的槍,他不放心,他站在朋友的立場和我一同前去等語 一致(見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卷第八至九 頁)。參諸本案查獲證人李郭暉持槍地點在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四十號地下室,而後始於同址一樓查獲被告一節 ,業據證人李郭暉偵訊時陳述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九十四 頁),核與被告之供詞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九頁), 足徵被告雖因不放心而陪同李郭暉前往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四十號,惟已於上址前將槍枝出借予李郭暉,否則豈 有槍枝在李郭暉腰際查獲扣案,而被告卻不在當場之理,是 被告出借槍枝之犯行,堪可認定。
㈤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 驗法及試射法鑑驗結果:一、送鑑改造八厘米手槍一支(含 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 仿FN廠一九一○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 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 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五顆,認均係具直徑約八 ‧○mm(採樣一顆測量)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採樣二 顆試射,均無法擊發,認均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三○二三一六八○號槍彈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十五頁至第六十七頁)。足見 扣案之改造手槍確具殺傷力無訛。
㈥證人李郭暉因向被告借得而持有前開改造手槍,經本院以九 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併科罰金十萬元,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八 三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可證(見外 放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二號刑事影印卷宗、最高法 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三二號刑事上訴影印卷宗),此 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北所戒字第○九三 ○○一一三七二號函檢附之李郭暉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之接見談話摘要影本附卷足憑(見同 上偵查卷第七十五頁至第七十七頁)。綜上所述,被告及辯
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出借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㈦至於辯護人聲請鑑定比對扣案改裝金屬槍管,與被告另案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刑事案件所使 用之工具痕跡是否相同,欲證明如二者工具痕跡不同,足認 扣案之改造手槍並非被告持有,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業坦認 該改造手槍為伊所有,且本案事證已明,無再予鑑定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經總統公布,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修正後 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刪除舊法第十一條,並於修正後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增列:「未經 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第一項所列槍枝(即鋼筆槍、瓦斯 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 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 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即鋼筆槍 、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