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692號
SSEV,91,新簡,692,2002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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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九二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被   告 格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其於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捌拾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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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