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1年度,454號
SSEV,91,新小,454,2002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陳嘉萍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鄭 彩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