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65號
TPHM,95,上易,165,200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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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在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
           察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
易字第6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25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乙○夥同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於民國(下同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晚間八時四分、四十九分、同年月三 十一日中午十二時十七分、下午二時五十九分許,連續四次 由其本人或由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乙○之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撥打甲○○之行動電話, 以:「若不拿出新臺幣五十萬元,就要出門小心點,衣服多 穿一點,並要將你的房子打掉,讓你死得很難看」等語,恐 嚇甲○○,致甲○○心生畏懼,危害其生命安全。惟甲○○ 均置之不理,致未得逞。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 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 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 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 一八三一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



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亦經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三0 0號判例足資參照。至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為要件,就於他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 無分擔實施之行為者,即不得以共犯論(最高法院十八年上 字第六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未遂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甲 ○○之指訴、行動電話翻錄之錄音帶,及有被告行動電話之 通聯紀錄附卷,為其論據。惟經訊據被告乙○,固坦承00 00000000號為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且曾向告訴 人甲○○稱房子是否要讓人敲掉等語,然堅詞否認有恐嚇取 財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甲○○之行動電話所錄之對話,除 第七通及第八通為其聲音外,其餘均非其所說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已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所使用( 偵查卷第五八頁),並有使用者資料查詢在卷(偵查卷第三 六頁)可憑。而原審法院經勘驗告訴人甲○○所指錄有恐嚇 言詞之行動電話錄音,結果以:該行動電話內共錄製八通對 話內容(其檔案名稱、通話時間、通話長度及對話內容,詳 如附表所示),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 嚇案錄音譯文表、原審法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勘驗筆錄及 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其中如 附表編號七(即檔案名稱009.amr )及如附表編號八(即檔 案名稱010.amr )之對話,經原審法院當庭播放錄音帶勘驗 ,被告坦承乃其所說之話語(原審卷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 頁)。另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即檔案名稱003.amr至008.amr )之對話內容,經原審法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認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即檔案名稱003.amr 至 007.amr )之對話內容,非被告之語音,至其中如附表編號 六(即檔案名稱008.amr )之對話,綜合聲譜圖分析及聆聽 比對結果,並參酌美國錄製證據委員會比對結論標準,認與 被告「可能確認」出自同一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刑鑑字第0九四00七0六三三號鑑定 書附卷(原審卷第四八頁至第六一頁)可參,亦經原審法院 當庭播放該通錄音內容,與被告聲音比對,認確係被告之語 音無誤。被告否認該通通話內容為其所言,未足採憑。 ㈡如附表編號六(即檔案編號008.amr )及如附表編號七、八 (即檔案名稱009.amr及010.amr)所示之錄音內容,雖可確 認為被告乙○所為,然其對話內容,乃被告與告訴人爭執被



告是否為乙○本人,及被告質問告訴人報警之事,至提及有 關告訴人房屋者,僅有如附表編號六錄音內容中「你是打算 房子要被拆是不是」以及「你是打算房子要被拆」兩句,惟 被告係辯稱:「那時候我打電話跟甲○○說年輕人不要亂講 ,不怕房子被拆,但甲○○前面的對話都沒有錄音,講到房 子被拆時才錄」(原審卷第一一七頁),且告訴人亦陳明所 購房屋,確有違建情事(原審卷第一0三頁)。按被告是否 構成恐嚇取財之犯行,原應視被告有無挾其合法之檢舉權利 行使,以遂其取財之目的為斷,或對於告訴人有無為其他不 法惡害之通知,非謂談及告訴人之房屋有違建情事,即遽認 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
㈢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對話內容,雖有提及要求告訴人應支付 五十萬元,及要告訴人出門時穿多一點衣服,不要感冒到等 語,惟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對話,既非被告所為,已如前述 ,則應審究被告與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對話之不詳姓名人士 間,是否有可超越合理懷疑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 察官所指與不詳姓名人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雖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就為何得以確認被告與該不 詳姓名人士間共同恐嚇取財乙節,係證稱:「因為當時被告 曾帶領四個年輕人到我新買的房屋處,跟我說他與施宗南間 有糾紛,他要確定房子我買了沒有,他也說不是要搞我,之 後就有年輕人打電話給我恐嚇我,之後我又錄到確定是被告 打給我的電話,我才有證據覺得那些年輕人是被告夥同的。 ...其他年輕人打的電話和被告打的電話,背景聲都有公 雞在叫,我是認為那些人是被告同夥的」(原審卷第一一一 頁)云云,惟查:
⒈告訴人甲○○前已陳稱:「在報案前的三月十幾日就有人打 我的電話及行動電話恐嚇,而手機錄音是從九十三年四月三 日才開始錄的,之前僅有請徵信社及自己使用錄音筆錄,但 都沒有錄到。這些沒錄到的部分,都可以確定不是被告的聲 音。當時被告應該沒有恐嚇的意思」(偵查卷第五七頁、原 審卷第一一一頁),且告訴人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向 警局報案之初,除陳稱被告為恐嚇之人外,另指稱被告之姪 蔡宗益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與恐嚇犯 行(偵查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七頁);惟經警通知蔡宗益到場 命告訴人指認,告訴人即改稱:「是因為被告乙○曾帶幾位 混混到我新屋處稱有違建之情事,以為就是被告姪子蔡宗益 ,經當場指認,與這幾位年輕人不同」(偵查卷第二一頁至 第二二頁)。告訴人既無法確認有出言恐嚇或以檢舉違建為 威脅之不詳人士究為何人所為,僅憑被告所否認之被告曾與



數名年輕人一同至告訴人新購屋處乙節,即認出言恐嚇者係 被告,已未可遽信;甚且告訴人對於上開數名年輕人究為何 人,亦曾為錯誤之指認;況告訴人復自陳購屋之事,並非僅 有被告一人知悉,及告訴人之行動電話經列印在所經營之檳 榔攤名片上(原審卷第一0八頁)等情,均為一般人得接近 取得之資訊。告訴人僅據此即揣度被告與恐嚇之人間有共謀 取財之情,尚嫌速斷。
⒉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當時打電話恐嚇的人有顯 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並要我準備好後 再打電話跟他們聯絡」(偵查卷第六六頁)。經查詢結果, 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登記名義人為張瑞豪( 偵查卷第四三頁),惟張瑞豪已陳明該門號非其所使用(偵 查卷第六七頁),且經告訴人當庭辨認結果,證人張瑞豪之 聲音與出言恐嚇之人迥異(偵查卷第六七頁),被告乙○亦 稱:「並不認識此人」,自未能證明該行動電話之真正使用 人與被告間有何關連。況以卷附被告所持有之000000 0000號與上開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相互勾稽,彼此間並 無聯繫之紀錄,甚且除告訴人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以外,兩者亦無共通之受話或發話電話號碼,此 有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台灣大哥大雙向通聯資 料查詢各一份在卷(偵查卷第三八頁至第四一頁、第四三頁 至第四五頁)可憑。由上開通聯紀錄,亦無從補強告訴人之 指訴。
㈣起訴書依據被告所持有之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 紀錄,認被告與不詳人士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晚間八 時四分、四十九分、同年月三十一日十二時十七分、十四時 五十九分許,連續四次以電話恐嚇告訴人,惟查:後二通之 通話秒數均為0(偵查卷第四0頁至第四一頁),足認當時 並未有有效之通話,遑論有施以恐嚇之情事;而前二通之對 話內容,告訴人並未予錄音留憑,被告復辯稱:「是一位退 休鄉長要他去問告訴人甲○○房子登記給誰」(原審卷第一 一八頁),均不能辨明被告有何共同恐嚇取財之犯行,自均 未足採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現存卷證資料,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本人或與其他不詳 姓名者有何共同對告訴人恐嚇取財之犯行。原審以既不能證 明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爰為被告被訴恐嚇取財未遂部分 無罪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維 持。
六、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以:㈠原判決既已認定如附表編號六所



示之對話乃被告撥打予告訴人,而該通話內容應構成被告以 將來之惡害通知告訴人;㈡告訴人所錄得之通話內容均係「 若不想讓新購房屋之部分違建遭查報拆除,須拿出五十萬元 擺平」,自堪認定被告與其他不知名男子間,對於以檢舉告 訴人之房屋違建為由,向告訴人恐嚇財物之事,顯有犯意之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指摘原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誤,應予撤銷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然查,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 ,既均不能證明被告本人或與其他不詳姓名者共同對告訴人 恐嚇取財,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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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檔案名稱│ 通話時間 │ 長度 │ 內容(A為相對人,B為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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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03.amr │93.04.03 │56秒 │A:現在是怎樣,要不我就給你寄去。 │
│ │ │21:21 │ │B:你是啥意思,你開那個價格,誰有辦法? │
│ │ │(行動電話內│ │A:你有辦法處理多少,你說嘛。 │
│ │ │載時間為2003│ │B:你開50萬,我要如何處理。 │
│ │ │年,實為2004│ │A:多少,你說嘛。 │
│ │ │年,以下均同│ │B :你現在在恐嚇人家,還說那麼硬,到底對還│
│ │ │) │ │是不對。 │
│ │ │ │ │A:你到底是多少要處理。 │
│ │ │ │ │B:你嘛跟「啊詠」說,叫他不要這樣。 │
│ │ │ │ │A :幹你娘雞歪,我不說了,你出門衣服要穿多│
│ │ │ │ │一點,不要感冒到。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案錄音譯文表第1 │
│ │ │ │ │頁,原審卷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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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4.amr │93.04.05 │1分1秒│A:明天人家要來拆違建了。 │
│ │ │19:09 │ │B:一定要這樣嗎? │
│ │ │ │ │A:我要跟你處理,你不跟我說。 │




│ │ │ │ │B:我前天要跟你談,你開口就罵三字經。 │
│ │ │ │ │A:你有辦法處理多少。 │
│ │ │ │ │B:你看看有沒有辦法少一點。 │
│ │ │ │ │A:50萬。 │
│ │ │ │ │B:我這段時間,已經沒有錢了。 │
│ │ │ │ │A:啊你多少要處理。 │
│ │ │ │ │B:看有沒有辦法少一點。 │
│ │ │ │ │A:看你有辦法處理多少啊。 │
│ │ │ │ │B :50萬我沒有辦法,我盡量湊,如果我把錢給│
│ │ │ │ │ 你之後,改天之後那些少年仔又來呢,要怎│
│ │ │ │ │ 麼辦。 │
│ │ │ │ │A:不會啦。 │
│ │ │ │ │B:如果換做是你的話,要如何。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案錄音譯文表第2 │
│ │ │ │ │頁第1行至倒數第4行,原審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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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005.amr │93.04.05 │1分1秒│A :我保證事後、事尾的事情,我都會幫你處理│
│ │ │19:10 │ │ 今天是兄弟被逼急要跑路了。 │
│ │ │ │ │B:你說50萬,我沒有辦法,我買這間房子,已 │
│ │ │ │ │ 經夠倒楣了。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錄音譯文表第2 頁│
│ │ │ │ │倒數第2行至倒數第3行,原審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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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006.amr │93.04.05 │1分1秒│A:我現在都是好好的跟你講。 │
│ │ │19:11 │ │B:你看可不可以少一點,你逼那麼緊,我哪有 │
│ │ │ │ │ 辦法。 │
│ │ │ │ │A:你說要幾天給我。 │
│ │ │ │ │B:你看看有沒有辦法少一點。 │
│ │ │ │ │A:我給你二天,我無法等,要不我是明天要向 │
│ │ │ │ │ 你拿。 │
│ │ │ │ │B:要不你是要多少。 │
│ │ │ │ │A:二天,我說的50萬。你要沒有辦法,二天也 │
│ │ │ │ │ 要湊一點。 │
│ │ │ │ │B:二天我要去哪裡湊,我是做工的呢。 │
│ │ │ │ │A:二天你有辦法。 │
│ │ │ │ │B:我買這間五票餐廳真的有夠衰了,你說50萬 │
│ │ │ │ │ ,我真的沒有辦法。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案錄音譯文表第2 │
│ │ │ │ │頁最後一行至第3頁,原審卷第22頁至第23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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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007.amr │93.04.07 │1分1秒│A:喂,張先生嘛。 │
│ │ │20:23 │ │B:我沒有那麼多錢,10萬看你要不要。 │
│ │ │ │ │A:啊你麼太過份了。 │
│ │ │ │ │B:啊你怎可說我過份,你今天是在恐嚇我吧。 │
│ │ │ │ │A:你現在是在試我的能耐。 │
│ │ │ │ │B:我哪有要試你的能耐。 │
│ │ │ │ │A:啊你是要試我的能耐。 │
│ │ │ │ │B:你當作做工很好賺。 │
│ │ │ │ │A:啊你到底是要處理多少。 │
│ │ │ │ │B:10萬,你們自己去商量看看,再多我沒有辦 │
│ │ │ │ │ 法。 │
│ │ │ │ │A:沒關係,要這樣是能耐沒關係。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案錄音譯文表第4 │
│ │ │ │ │頁,原審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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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008.amr │93.04.08 │1分1秒│A:喂喂,啊你是打算房子要被拆是不是? │
│ │ │21:22 │ │B:你啊詠嗎。 │
│ │ │ │ │A:啊詠是誰。 │
│ │ │ │ │B:啊詠是你啊。 │
│ │ │ │ │A:我啊詠,啊你是聽對還是聽不對。 │
│ │ │ │ │B:對啊,你是啊詠。 │
│ │ │ │ │A:我台北要跑路的,幹你娘雞歪。 │
│ │ │ │ │B:啊詠你不要罵我。 │
│ │ │ │ │A:你是打算房子要被拆。 │
│ │ │ │ │B:啊詠你不要罵我。 │
│ │ │ │ │A:你在在說誰啦。 │
│ │ │ │ │B:你啦,啊詠。 │
│ │ │ │ │A:啊詠是誰啦。 │
│ │ │ │ │B:啊詠是你啦。 │
│ │ │ │ │A:啊你是聽對還是聽不對。 │
│ │ │ │ │B:聽對啦,你是啊詠。 │
│ │ │ │ │A:要跑路的啦,幹你娘雞歪。 │
│ │ │ │ │B:啊詠你不要罵我,你這樣罵我,哪有意思。 │
│ │ │ │ │A:你現在在說何人。 │
│ │ │ │ │B:你啊詠啦。 │
│ │ │ │ │A:啊詠是誰啦,你嘛清醒一點。 │
│ │ │ │ │B:你啦啊詠。 │
│ │ │ │ │A:我是誰,你連看都沒看過我。 │
│ │ │ │ │(即金山分局偵辦乙○等恐嚇案錄音譯文第5 頁│




│ │ │ │ │、第6頁,原審卷第25頁、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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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009.amr │93.04.09 │1分 │ A :喂,我跟你說,你最好去報警察,到刑事 │
│ │ │1:19 │ │ B :我知道。 │
│ │ │ │ │ A :我不會讓你瘋言瘋語,你聽懂嗎。 │
│ │ │ │ │ B :我知道。 │
│ │ │ │ │ A :你來惹我,今天你來惹我...... │
│ │ │ │ │ B :我哪有惹你,你剛才來這邊.... │
│ │ │ │ │ A :你今天主動惹我,說難聽點,你是找皮痛 │
│ │ │ │ │ 。 │
│ │ │ │ │ B :你現在恐嚇我,還說我找皮痛。 │
│ │ │ │ │ A :我恐嚇你什麼.... │
│ │ │ │ │ B :你說啊你說啊。 │
│ │ │ │ │ A :我人在鴿子會的地方,怎樣。 │
│ │ │ │ │ B :鴿子會喔,好,我馬上來,你等我,別走 │
│ │ │ │ │ 喔,不能再走喔。 │
│ │ │ │ │ A :是誰要走啊。 │
│ │ │ │ │ B :好啊,你別走。 │
│ │ │ │ │ (原審卷第112頁至第1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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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010.amr │93.04.09 │40秒 │ A :你去報警察,你最好認對人,我說正經的.│
│ │ │1:48 │ │ 你最好是去報警察,報刑事的,要報好, │
│ │ │ │ │ 誰跟你恐嚇,你搞清楚,我說正經的,不 │
│ │ │ │ │ 要眼睛小小,不要眼睛小小的,最好是聽 │
│ │ │ │ │ 懂,不要隨便呼呼,我就會讓你呼呼的嗎 │
│ │ │ │ │ ? │
│ │ │ │ │ B :你上次拿槍來啊。 │
│ │ │ │ │ A :你娘臭機歪。 │
│ │ │ │ │ B :別幹譙我啦,你也沒有... │
│ │ │ │ │ A :你很兇就對啦。 │
│ │ │ │ │ B :很兇啦。 │
│ │ │ │ │ A :你很兇啊,好,我要出來了。 │
│ │ │ │ │ B :不要再拿槍來恐嚇我啦。 │
│ │ │ │ │ A :我要出來了...你聽懂嗎,我空手就好了。│
│ │ │ │ │ B :空手喔。 │
│ │ │ │ │ A :對啦,對啦。 │
│ │ │ │ │ B :空手喔。 │
│ │ │ │ │ A :對啦: │
│ │ │ │ │ B :笑你沒膽,你快來,笑你沒膽,你快來...│
│ │ │ │ │ (原審卷第1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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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