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盛瀚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瀚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盛瀚億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各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 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 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 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 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 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 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 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但附表 編號2 、3 所示之罪尚未執行完畢,並俱經本院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編號3 所示之罪各誤載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為104 年度審簡字第504 號、判決確定日期為104 年10月14日,應 分別更正為附表所示之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 ,有各該案件 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考。又 附表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 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其簽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依102 年1 月23 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 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爰審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各為傷害、詐 欺及條正前藥事法所規定之轉讓禁藥罪,犯罪類型顯然有不 同等情,依上述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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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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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傷害 │詐欺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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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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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
│ │ │ │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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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28日 │103 年12月29 日 │104 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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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及案號 │緝字第1875號 │緝字第1876號 │字第225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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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事│ │1559號 │380 號 │504 號 │
│ 實│ │ │ │ │
│ 審├──┼────────┼────────┼────────┤
│ │判決│104年11月24日 │106年3月9日 │105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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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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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案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105 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
│ 定│ │1559號 │380 號 │504 號 │
│ 判├──┼────────┼────────┼────────┤
│ 決│確定│104 年12月28 日 │106 年3 月27日 │106 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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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註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字第2518號( 105 │字第4186號 │字第6147號 │
│ │年度執緝字第1175│ │ │
│ │號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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