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8號
ULDV,94,重訴,28,2006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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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原告與被告靜萱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07 月0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07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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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