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靜萱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87,6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靜萱療養院於權利義務發生期間(自民國92年
12月01日起至93年12月3
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形式(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姓名、住
所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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