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選偵字第11號、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老爸歪無教,換子歪來盜」文宣壹紙及「冬山河親水公園贏得『宜蘭經驗』的美譽、台西海園是『雲林的恥辱』」文宣叁紙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11月4 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最高法 院以88年臺上字第62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89年 6 月30日,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89年上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 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於88年12月14日入監 服刑,於89年1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甲○○仍不知悔改,於94年5 月初,利用中國國民黨(下稱 國民黨)辦理第15屆雲林縣縣長候選人黨內初選活動,戊○ ○登記爭取國民黨黨內提名時,製作「老爸歪無教,換子歪 來盜」、「冬山河親水公園贏得『宜蘭經驗』的美譽、台西 海園是『雲林人的恥辱』」等對戊○○不利之負面文宣,並 邀請擔任過民主進步黨雲林縣黨部幹部之丙○○(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簽名其上,但因丙○○支持好友己○○之 妹婿戊○○,遂拒絕甲○○之邀約,丙○○並勸阻甲○○暫 勿散發該批文宣,嗣丙○○向好友己○○轉達曾見過上開對 戊○○不利之文宣,己○○亦向戊○○服務處副主任乙○○ 表示有上開不利文宣,己○○及乙○○為免該不利文宣影響 戊○○之黨內初選結果,遂於2、3日後,約同丙○○前往雲 林縣虎尾鎮○○里○○路3 號甲○○住處瞭解,而甲○○見 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不利戊○○之 負面文宣交給乙○○,請乙○○拿回去給戊○○看看有無價 值,並稱如有需要再來找伊、類似的文宣還有好幾份,這只 是第一波等語,以此方式恐嚇戊○○陣營,乙○○遂將該文 宣拿回與戊○○商討,但因戊○○認為該文宣不實,並未予 理會。隔數日後,甲○○見戊○○陣營均無回應,乃接續上 開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某日下午,更透過無犯意聯絡之丙○ ○,在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黃金海岸」工地辦公處,向乙
○○表示,要求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否則將散布 該不利於戊○○之負面文宣,藉以影響戊○○在國民黨黨內 初選之選情,使戊○○陣營擔心選情受影響。其後乙○○遂 再度前往甲○○住處欲與甲○○洽談,希望阻止甲○○散發 該等不實之負面文宣,但因與甲○○對於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雙方乃不歡而散,且後來國民黨已確定提名戊○○為雲林 縣縣長候選人,戊○○陣營乃未再理會甲○○,甲○○因此 未從戊○○競選陣營處,取得任何金錢而未遂。嗣經乙○○ 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提出告訴,並於94年11月1 日 上午8 時25分許,為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甲○○住處搜索,並扣得上開「老 爸歪無教,換子歪來盜」文宣1 紙、「冬山河親水公園贏得 『宜蘭經驗』的美譽、台西海園是『雲林的恥辱』」文宣3 紙等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乙○○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提出告發,經該調 查站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告發人乙○○於94年9 月30日及同年10月14日,在雲林縣斗 六市○○路8之1號其住處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下 稱雲林縣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筆錄,係屬被告甲○○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既不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二、證人丙○○於94年11月1 日,在雲林縣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 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既不同 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 據。
三、證人己○○於94年10月5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228號所 製作之調查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被告既不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不得作為證據。
四、公訴人引用雲林縣調查站人員製作之「甲○○等涉嫌不法案 相關當事人談判錄音譯文」(雲林縣調查站卷第5 頁至第11 頁),係調查站人員於審判外所製作之譯文記錄,且其譯文 僅記載重要談話內容,並未全文照譯,有所失真,被告既不 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 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被告甲○○固坦承製作本件「老爸歪無教,換子歪來盜 」、「冬山河親水公園贏得『宜蘭經驗』的美譽、台西海園
是『雲林人的恥辱』」等負面文宣,及乙○○與丙○○於94 年5月間,曾至被告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路3號住處 ,一同洽談有關選舉事宜,嗣於同年11月1日上午8時25分許 ,為調查站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被告住處搜 索,並扣得上開文宣共4 紙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之犯行,辯稱:本件文宣是縣議長陳清秀委託被告所製作 的,被告並未透過丙○○向己○○、乙○○放話,也沒有透 過丙○○向戊○○陣營要求1,000,000 元,被告根本不知道 丙○○私下與乙○○談判,更不知有1,000,000 元的事,而 丙○○約乙○○來被告住處談判是有關助選事宜,並非恐嚇 勒索的談判,本件其實是丙○○私心作崇,自編、自導、自 演所引起的鬧劇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依第一捲錄音 光碟之內容,丙○○固曾對乙○○提出1,000,000 元之要求 ,及500,000元到1,000,000元中可以伸縮,但該對談當事人 是乙○○及丙○○,被告並未參與其中,此丙○○所言僅是 片面之詞,且丙○○與乙○○、己○○間存有一定之關係, 該錄音光碟之作成是否為未受污染,亦有可議;第二捲錄音 光碟對談之當事人為被告、乙○○、丙○○,其內容僅及被 告對於許文志之辱罵及批評,及對於戊○○之不滿,其間乙 ○○雖有提出那天講的50那個價錢來催喬,但語意不詳,被 告則從頭到尾沒有提到1,000,000 元之要求,亦未說過否則 其將印製散發負面文宣以影響選情;而證人丙○○之人格欠 缺可信賴性,其證詞存有瑕疵,證人己○○係聽丙○○片面 之詞,未向被告求證,證人乙○○亦未向被告求證,又不知 被告所言價值究何所指,純屬證人乙○○主觀臆測之辭,此 均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恐嚇取財之犯行,應為被告無罪之判 決等語。
二、經查:
㈠告發人乙○○於94年11月13日檢察官面前證稱:第一次是在 今(94)年5 月份左右,有一位叫丙○○的人是認識己○○ ,所以透過己○○來找我,跟我講被告有做一些對戊○○不 利的文宣,在國民黨辦理初選時,要讓戊○○無法提名,我 請丙○○去幫我瞭解被告到底要什麼,結果丙○○就直接在 桌上用手寫100,我就問他是不是100萬,他說被告有好幾次 都是這種狀況,他就叫我們考慮看看,我就不理他,後來被 告又一直叫丙○○來找我,就約我要見面,我就說要找己○ ○一起去,那次去被告家,是純聊天,被告就拿1 張文宣「 老爸歪不教,換子歪來盜」叫我拿回去參考,給戊○○看, 看他要怎麼處理,當時沒有談到任何金額,我們總共見2 次 面,第二次有我、被告、丙○○3 人,有談到金額,與被告
第一次見面沒有錄音,第二次才有錄音,第二次約在5 月中 、下旬左右,後來就提名了,所有就沒有再接洽,我們並沒 有付錢給被告,己○○是戊○○的大舅子,是己○○請丙○ ○去傳話的,在談的過程我有說我與戊○○是好朋友,我願 意自己出30,000元給被告,事情就算了,但被告說「我又不 是乞丐」等語(見94年選偵字第11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 嗣其於本院95年4 月24日審理中又證述:我擔任戊○○服務 處的副主任,戊○○是94年4、5月間表態參選國民黨第15屆 雲林縣縣長黨內初選,94年5 月間有天下午,戊○○的大舅 子己○○透過丙○○與被告約定,在被告住處見面,當天是 第一次與被告見面,還有己○○與丙○○,在去被告住處前 ,丙○○就有跟我講文宣的事,請我去看,不然會在我們初 選之前散播出去,我們就是要去看那是什麼,那次被告說過 去許文志當縣長時,有提到那時選縣長,與另一個候選人搓 湯圓,許文志答應要報答,結果什麼都沒有,後來被告有向 我出示「老爸歪無教,換子歪來盜」、「台西海園是『雲林 的恥辱』」等語傳單,叫我拿回去看有無價值、拿回去給戊 ○○看,該文宣是攻擊戊○○的資料,我把資料帶回去後, 有給戊○○看,戊○○說沒有這回事,並說不用去管他或理 他,當天被告還說類似的文宣他還有好幾份,這只是第一波 而已,後來我有把該文宣拿給調查站的人,在調查站作筆錄 時,我有提出2 份光碟,第一份光碟是我跟丙○○在斗南鎮 黃金海岸建築工地招待所的對話,不是在我斗六市○○路的 辦公室見面,有提到50至100 伸縮,丙○○用手指頭在桌上 寫100的字,我問是不是被告要100萬元,他說是,這次見面 是因為那張海報拿回去,隔了好幾天,丙○○就說要見面, 我說我們約個地方見面,我要瞭解被告的目的為何,當時是 丙○○說已經好幾天,他一直催我,他說要不然文宣還給他 ,是被告叫丙○○跟我說把文宣還給他,見面後我放錄音給 我老闆戊○○聽,老闆叫我不要理他,並說如果他再找你, 你再看怎麼辦,我有提供調查員第二份錄音光碟,是在第一 份錄音光碟後4、5日,我第二次去被告住處談判,也是丙○ ○約的,他在電話中說被告對於這麼多天都沒有消息,不是 很高興,他就叫我跟被告見面,第二次去被告住處,當天是 下午,還有丙○○在場,被告一開始就說「免講,不要講, 太慢了」,談的過程,有談到50,是指50萬的意思,我們用 50萬來講,被告就不高興,也沒有再講下去,被告也有說不 要看扁他,不要把他當作「黃酸仔」(台語),並強調他是 「鐵齒組」(台語),那次被告並沒有要幫戊○○助選而談 論到酬勞的事,印象中,假若我接受他開的100 萬條件,他
說我也可以幫你們助選,他的意思只要我們接受這個條件, 都可以做朋友,可以為我們做什麼,那次雙方談得不歡而散 ,被告是以這張文宣開條件,要100 萬,還說後續還有很多 文宣,之後丙○○好像隔好幾個月,就是戊○○已取得黨內 提名,他又找我,我說這件事情不要再談了,戊○○陣營的 人並沒有欠被告任何金錢債務,也沒有請被告助選,這件事 情是丙○○跟己○○講的,透過這樣的關係來找我的,丙○ ○與被告的關係如何,我並不知道,我們陣營從來沒有人提 到同意用金錢去平息這件事情,我們陣營的人,也會擔心這 不實的文宣散布出去,影響到選情,所以才請調查人員依法 處理(見本院卷二第57頁至第66頁背面)。告發人乙○○先 後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屬一致,並無矛 盾、歧異,且由告發人上開之證述,可知本件一開始是丙○ ○透過己○○,向告發人乙○○告知被告手上有製作不利於 戊○○之文宣,企圖影響戊○○於國民黨內初選之選情,告 發人乙○○第一次與己○○、丙○○,前去被告住處,被告 即拿不利於戊○○之文宣給告發人回去參考有無價值、給戊 ○○看如何處理,隔數日後,經告發人請丙○○瞭解被告之 目的,丙○○約與告發人見面,始知被告要求1,000,000 元 ,告發人第二次前往被告住處再見面,提議以50來談,雙方 始有談到數額,但被告並不願意再談,且告發人並表示願意 自行拿出金錢30,000元給被告,以化解此事,但不為被告所 接受,即不歡而散。
㈡證人丙○○於本院94年4 月24日審理時證述:我認識被告10 年以上,以前常常去被告住處泡茶,有看過本件攻擊戊○○ 的傳單,是於94年5 月間,國民黨第15屆雲林縣縣長黨內初 選時,在被告住處看到的,當時是初稿,他要我簽名,因為 我當過民進黨的幹部,他說我簽名可以有很多錢可以賺,我 說我是支持戊○○,我當場拒絕,他有想要將這些文宣散發 出去攻擊戊○○,我叫他暫時不要散播出去,我叫戊○○的 大舅子己○○來拜訪你,如果戊○○初選過關,大選時,我 叫被告幫忙戊○○,賺錢的機會也是有的,不要在這個時候 ,把戊○○弄垮,但是被告不聽我的;我跟己○○是很要好 的朋友,當時己○○在大林慈濟醫院住院,己○○叫我去陪 他,才告訴己○○這件事情正要發生,我有提到被告有負面 文宣,散發出去會崩盤,當時己○○也是非常的擔心,之後 某一天下午,我與乙○○、己○○、被告,在被告住處見面 ,被告把文宣拿出來給乙○○、己○○看,還叫他們拿回去 看,問他們2 個有多少價值,被告沒有說什麼的價值,只有 說價值多少,大家都聽得懂,價值就是金錢,那次是己○○
叫我安排,當時被告有說類似的文宣還有10波,這只是第一 波,蘇治芬、戊○○候選人的文宣,被告都有;之後有一次 在己○○黃金海岸建築工地的辦公處裡,有跟乙○○與己○ ○見面,是己○○叫我約被告一起去,但被告說他如果去, 會有恐嚇的嫌疑,如果他們自己來的,會成為是他們拜託被 告的,所以被告沒有去,那天己○○有對我表示幾萬元當零 用錢叫被告拿去,不要獅子大開口,己○○主動表示,如果 缺錢用就把這筆錢拿去,等到大選時,絕對請被告幫忙寫文 宣,可是被告不接受;後來快到初選的階段,被告那天早上 明白告訴我,如果不來講,絕對要下午要印文宣,我說不要 ,給我一個機會,我怕被告傷害戊○○,我聯絡看看,如果 對方不跟你談,你再去印,被告有跟我表示他要1,000,000 ,是在被告家裡,我主動問他的,我問他你要求對方多少錢 ,我才能告訴對方,我還告訴他最好不要,要到大選競選期 間,可以要求更多,他不要,他要許文志還他公道,大選的 事情以後再講,我才告訴乙○○,我聯絡乙○○,乙○○約 我到己○○的斗六市事務所,我跟乙○○談到1,000,000 元 事情的地點在己○○的事務所,是乙○○約我去那邊,己○ ○不在,是在樓下,只有我們2 個人在談而已,那次我有寫 100 ,我向乙○○說這是被告的意思,你可以不給被告,因 為100 與50之間的落差太大,你可以不理會被告,如果你要 給被告,你就自己給被告,與我無關,不要叫我拿給被告, 事後我有轉達給被告說對方要給50萬,但被告不接受,之前 被告雖沒有提到錢,但是大家心知肚明,被告是為了錢;隔 幾天後之下午,我、乙○○及被告又在被告住處見面,那次 被告很大聲、態度不是很好,乙○○有提到50,被告則說乙 ○○沒有誠意,把他當作「黃酸仔」(台語),並說自己是 「鐵齒組」(台語),並說只要我在的話,你們許文志、戊 ○○都不用想當縣長,大家就不歡而散,且乙○○把文宣還 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頁至第74頁)。依證人丙○○ 之上開證述,可知被告原欲邀請丙○○在本件不利於戊○○ 之文宣上簽名,但為丙○○所拒絕,丙○○始知悉有該文宣 存在,要求被告先不要散發,並向己○○轉達該不利文宣之 事情,乙○○、己○○及丙○○始於某日下午,前往被告住 處瞭解,被告並將不利於戊○○之文宣交給乙○○、己○○ ,請他們拿回去看有多少價值,並說這只是第一波,之後, 某日早上,被告又說對方不來講,下午就要印文宣,經丙○ ○詢問,被告始表示要求1,000,000 元,丙○○才約乙○○ 洽談,告知乙○○說被告要求1,000,000 元,但乙○○只同 意以500,000 元來談,而為被告所拒絕,之後,乙○○、丙
○○又前往被告住處,乙○○提到50的金額,但被告態度並 不是很好,並不接受乙○○的數額,即不歡而散。 ㈢證人己○○於本院94年4 月24日審理中亦證稱:戊○○是我 妹婿,丙○○則是選舉時幫忙拉票,不算是好朋友,戊○○ 有參加國民黨第15屆雲林縣縣長黨內初選,當時丙○○有催 我,說虎尾有個叫甲○○,他有文宣會影響到戊○○的成敗 ,有一天,我與乙○○、丙○○去被告家,被告有拿文宣給 我們看,文宣是台西海園、東山河的比較,還有有個公園都 是雜草叢生,說如果這個拿出來,會影響到戊○○的成敗, 那次被告有把文宣拿給我們,叫我們拿回去給許文志、戊○ ○他們看,看價值多少,一定要給他回覆一下,之後文宣的 事情,就交給乙○○與戊○○他們去處理,我沒有參與這事 情,後來就是丙○○一直催著,他說被告問看得如何,對手 也出高價買這張文宣,說結果如何要給他們回覆,我們才與 乙○○、丙○○一起去我的工地,在斗南鎮明昌里二重溝的 黃金海岸工地談,那次沒有看到被告,我有跟乙○○講過願 意給被告幾萬元當零用錢,不要獅子大開口,但不是跟丙○ ○講的,我與丙○○、乙○○在被告住處見面一次,還有黃 金海岸一次,其他丙○○與乙○○有無見面就不知道了,當 時我很忙,我留乙○○的電話給丙○○,叫他們直接聯絡, 他們聯絡時,也有告訴我一起去,但是我不一定有空,我在 94年10月5 日做的調查筆錄,有提到乙○○直接質問丙○○ 有關被告攻擊戊○○的目的為何,丙○○當場書寫100 的字 樣,乙○○當場追問是否是1,000,000 元,丙○○說是,這 部分時間這麼久了,我忘記了,如果有的話,當時時間比較 接近,應該就是這樣,在調查站說丙○○用手指頭寫100 , 應該是我自己看到的,被告藉此負面文宣要錢,我並沒有向 被告求證過,而處理文宣那段時間,丙○○與乙○○應該沒 有在我的斗六市○○路228 號辦公室見過面,因為乙○○很 少到我的辦公室,或者是我不在,我沒有看到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是依己○○所述,本件不利於戊○ ○之文宣是經丙○○轉達後,己○○、乙○○等人始知悉該 文宣之存在,而乙○○、己○○及丙○○確有於某日下午, 前去被告虎尾住處,被告當場交付本件不利於戊○○之文宣 ,要乙○○、己○○拿回去看看有多少價值,後來己○○就 交給乙○○處理,又有一次在黃金海岸工地,丙○○、乙○ ○與己○○在該處見面,丙○○有當場書寫100 的字樣,乙 ○○則追問是否是1,000,000 元,丙○○說是,其餘己○○ 則只知道大概情形。
㈣經互核證人乙○○、丙○○及己○○等人之上開證述內容,
除證人丙○○就其在桌上用手指頭書寫100 ,乙○○追問是 否是1,000,000 元之情節,係發生在斗六市○○路己○○之 事務所,此與證人乙○○所述不符外,其餘情節均大致相吻 合,然證人上開證述時間,距離事發之時已近1 年,難免有 記憶模糊或不清楚之情形,尚難僅因證人之證述有些微出入 ,即認證人之證述不可採,且證人丙○○僅就事情之地點與 證人乙○○所述不符,但就其於桌上書寫100 ,乙○○追問 是否是1,000,000 元一情,則無二致,而證人己○○亦已證 稱其對丙○○用手指頭書寫100,乙○○當場追問是否是1,0 00,000元有所印象,及其與乙○○、丙○○除在被告住處碰 過一次面外,另外一次就是在斗南鎮黃金海岸之工地招待所 ,足認上開丙○○以手指在桌上書寫100 ,而乙○○追問是 否是1,000,000 元那次談話之地點,應係在斗南鎮明昌里的 黃金海岸工地無誤,可以認定。復參以證人乙○○、己○○ 與被告在本件事發前均互不認識,亦無任何恩怨,證人丙○ ○亦常與被告往來,應均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是其等證 詞應可採信。
㈤又依本院勘驗證人乙○○所提出之第一份錄音光碟內容,證 人乙○○及丙○○2 人間之談話,一開始丙○○先問乙○○ 與戊○○委員研究得如何,乙○○則說有告知戊○○,戊○ ○有講,若是一些,被告願接受,就接受,若被告開口要多 少,要多就不要理他,丙○○又說被告已後悔將這張文宣交 給乙○○,一直要丙○○追這張文宣回來,他就答應被告儘 量討看看,若討不回來,也沒辦法,當初是被告自己叫人拿 出去的,乙○○經丙○○詢問是否願意將該文宣還給被告, 則表示同意將文宣拿還給丙○○,其後乙○○又問丙○○, 被告向丙○○說多少,丙○○則以手指書寫,乙○○則追問 是否是100 (吳:「好啊,你講沒要緊,我參賴董仔啦ㄏㄡ ,我晚上參賴董講嘛,啊哪安ㄋ一,因為,我參賴董仔聯絡 講安ㄋ一好否,啊哪安ㄋ一好,咱接擱、明仔載《明天》接 擱約,啊哪嘸,就麥《不要》」、林:「啊今嘛你意思欲安 ㄋㄟ呼伊?」、吳:「沒啦,你今嘛係講多少,伊甲你講多 少。」、林:「啊就安ㄋㄟ咧,」、吳:「100 」、林:「 對」。《均以台語發音》)。而乙○○再問丙○○之意見, 丙○○則說他建議在50至100中間伸縮(吳:「不是啦,啊 你、你、那你ㄟ見解,差不多講一個數字」、林:「我係甲 講ㄏㄡ,這個安ㄋㄟㄏㄡ,這ㄟ中仔落去伸縮啦。」、吳: 「算說在?」、林:「50到100 這仔落去伸縮啦《伸縮是用 國語發音》」、吳:「我,沒要緊啦。我,這算說ㄏㄡ、」 、林:「這、這ㄟ伸縮係我建議ㄟ喔,啊這ㄟ,這ㄟ係、這
ㄟ係」)(見本院卷一第135頁背面至第139頁背面)。此次 乙○○及丙○○之談話確有談論到被告要追回乙○○所拿去 之文宣,及談論到被告要求100,丙○○用手指書寫100之動 作,乙○○追問是不是100,而丙○○建議在50至100間伸縮 等情形,亦核與證人乙○○及丙○○所證之情形相符。而證 人乙○○對於其與丙○○之談話內容,私下錄音蒐證,足見 乙○○當時亦不清楚丙○○之真正動機為何,是辯護人辯稱 丙○○與乙○○、己○○間存有一定之關係,該錄音光碟之 作成可能已受污染云云,應非可採。
㈥另經本院勘驗證人乙○○所提出之第二份光碟內容,證人乙 ○○、丙○○及被告3 人在被告住處之談話如下: 「被告(下稱王)、乙○○(下稱吳)、丙○○(下稱林) (全程以臺語發音)
林:賴董仔嘸閒?
吳:ㄏㄡ,伊嘸閒啊,這當袸(這時候)攏嘸閒啦!啊這、 這米見(東西)看邁一下,#
林:好,好、我、我,嘎要還(還要還),我、我逗過來拿 就好啊。不免、不免你…
吳:沒啊,我直接拿來、看要了解一下,講今嘛… 王:好、好啦、麥擱講,我不講。
吳:不是啦!
王:免講,我不要講。太慢啊啦、太慢啊意思你知嘸? 林:厂ㄟ!
王:這是戊○○的ㄏ一落,一大、一大堆啦。
林:厂ㄟ!
王:啊你、咱們就拿來看、看、看嘜啊ㄌㄟ!
吳:麥啦!
林:看、看、看。
王:我不要。
林:看、是、是原本…
王:我不要啦!
吳:今嘛是講,
王:我不要。
吳:大仔,係安ㄋ一啦。
王:不是啦,我人沒清閒,人就賓ㄉㄨㄚ(懶的)的講。 吳:嘸是講、這種代誌,社會事…
王:啊,你去甲問許文志,看伊以、以前甲我答、答、答應 講要拿工事給我、我,有啊沒?機要秘書王、王、王機 要秘、秘、秘書,你娘,我有這個空,甲許文志派我要 吃ㄒㄧㄠˇ,你沒還我一個公、公道,我恁、恁、恁子
擱要選縣長,作夢。幹!
吳:不是啦!我講乎你聽啦。
王:練、練那、那些瘋、瘋話。我就龜腹火。
吳:這就不是講練瘋話嘛!不是啦!我…咱們…沒像甲ㄏ一 落啦。
王:你講這要一大堆、不要一大堆
吳:這民國幾年前的代誌?
王:民國幾年前?我甲你講一句話,啊,你做一個政治人物 ,沒有誠信、連最基本的誠信…我那袸那參你沒情,拿 幾張錄音帶去告下。告###啊! 伊雖然、官司大家打 甲來,面子攏沒啦。啊我今嘛甲你講一個給你聽,薪水 四年領三百萬,啊你拿仟多萬給人啦,啊你沒、你沒貪 污?
吳:貪沒貪啦、貪沒貪啦,ㄏㄡ,社會自然有公道。 王:對啦!啊,阿樂啊,ㄏ一當初時你講伊按怎?喂… 林:你有啥咪證據蹚講(可說),
王:啥咪證據啊!啊就黃德淵我今嘛就現卡打的,現、現、 現講。
吳:免講甲多,咱們今嘛現來講…
王:嘜講、攏嘜講,咱茶矇泡,啊咱攏朋友,啊以前那,咱 各行其是,啊大家八仙過海,各、各顯神通,ㄋㄚ昨天 、昨天、這個、這個副、副、副代、副、副議長在ㄟ狗 輝那講啦,無論按、按內啦,伊甲黃國成講啦,叫黃國 成來、來甲伊、甲伊想一些米仔,無論按內,買乎(要 給)許、許、戊○○死啦。
吳:昨天作什?
王:昨天中午在,ㄟ狗輝那啦、陳振輝那啦、張嘉元嘛在那 啦,你甲東西###副、副議長嘛在那啦,呆賀嘛在那啦 。啊買乎(吳:、啊我甲你講啦,買乎戊○○死ㄟ), 一、一、一、大堆啦,我是好意,因為、因為我三個月 前啦,我就去照##賀事講仔,就去查,就去意見、就做 啥,不信你問縣政府的人啦,####啦! 我的意思是講, 就是因為順正好意在那在講,啊你就、我龜、龜腹火ㄟ 以前你們對不起我的代誌,你包一個紅包給我,我奇檬 子(心情)那、那、那(若)爽,我會替你們打、打、 打江山,對嘸!這甲好,你在那這、這你們在那在練、 練那些瘋話…你係甲我這裡當做酒店沒、沒、沒路用人 哦。
吳:不是啦。那工大仔、順正大仔,伊嘛有參我講,我嘛講 好啊。
王:我是、喂、我王、我、我甲○○ㄟ、ㄟ、ㄟㄏ一落政治 ㄟ敏感度、未來的變化,ㄟ用哩、麥用哩,我比誰擱卡 、擱卡了、了解。
吳:大哥,那這樣啦,盜上有道嘛,你卡我講,我嘛是傳話 啦,啊至於講,我會凍甲你答應什啦,ㄏㄡ,嘛不是講 我個人會凍甲你答應啥米啦。
王:誠意不夠,我就、我就不爽啊啦,我甲你講乎你聽啦。 吳:啊你問順正大仔,係不係誠意講夠啊嘸夠,我嘛是足沒 的,我嘛是足沒閒的,我不是講整天吃飽閒閒啦。 王:啊你就甲看未來的變化按怎咧!許文志的作風啦!伊按 那就想沒去坐的啦!伊在做建設局、局長的時啦,李澤 田、斗南李澤田伊舅仔姓陳啦。做副、副、副總啦,要 升、要升、要升總經理,要升省自來水公司的總經理, 那許文志現甲要求六千萬啦,啊咱陳仔為著要規劃,伊 舅仔是我尚介好的朋友啦,李澤田啦和許、和冤冤相告 ,告到今嘛還擱、擱、還擱ㄌㄟ告…那ㄌㄟ啦。代誌給 你想仔,想不到的還多啦。我今嘛講給你聽啦!吳:後 面那7、8個ㄏㄡ,擱混略,驚仔困擾?走出來。 王:我是因為順正在那ㄌㄟ、在那ㄌㄟ講、在那ㄌㄟ講,講 要乎、我講要乎戊○○要倒的人,雲林縣一級一級有、 有夠多的多。啊民調,ㄏㄟ?、講…我一個講一個卡歹 聽的,ㄏㄟ?為戊○○設計的啦!陳清秀要按怎選,負 債二、二億,啊這個人是要怎樣選啦,啊今嘛丁耀林擱 甲咬著,這個官司甘、甘有才調套ㄏ一ㄡ?筆錄內面攏 清清楚楚,許、清秀叫ㄟ啊,是要安哪套?經濟阿賣是 要按怎套?張聰明、國民黨買提名張聰明,一下子嘛去 乎民進黨吮吮(ㄙㄨˋ)去,對嘸?那個情、情勢、就 順正在那說,不管是國華啊好、蘇治芬也、這二個攏是 我要打敗的對、對、對象,啊伊就在那在講啊,好,按 內那會凍啊哦…化敵為友,你那邊甲我…那邊甲我言而 無、無信,啊你認為講沒啥咪證據,咱都來舞看嘜咧! 對嘸?
吳:你後面這時擱舞下…
王:我就不相信講…四年縣長的,四年縣長的任… 吳:不係啦,大仔,我講實啦,ㄏ一工(那天)你和我講講的 啦,我嘛是講,要嘸咱才擱講一下啦…
王:茶啦、茶飲啦,我###茶你矇飲啦,茶賣壞啦,這比 賴董的那工送仔茶米擱卡好,矇飲啦。咱
吳:我胃ㄌㄟ不爽快,咱是出來ㄌㄟ講代誌ㄟ啦,咱嘛不是 講抹凍甲你,我啊係抹當甲你講發生啥咪代誌。
王:按內就##好啊,咱和順正,按那就好啦。,啊這ㄟ人 都真正係鐵、鐵、鐵、鐵齒。不乎擱講,鐵、鐵齒,你 甲看講…吳:不是我講鐵齒啊係講嘸誠意,不是沒誠意 啦。
王:嘿。
吳:啊就…
王:我跟人約幾點,就買差五分鐘啊是…你甲順正啊講,講 當時按內、擱按那都安那,這點你對我來講,我### 講嘜、嘜、嘜,伊是非常直、直、直凍,按內。我就嘜 爽啊,我講乎你聽啦,啊買認為講瓏不要緊,我、我沒 大家來舞看嘜冽。
吳:這就不是按內講…這社會事就不是按內。
王:除非戊○○瓏麥選縣長啦,你要選縣長啦,老爸歪不夠 ,換子歪來盜,伊這下卡落下,雲林縣哪(若)舞ㄟ通 ,我、我卡輸你啦。
林:伊這、縣長夢已經等十多年啊,啊剩沒幾工(天),按 內、按內、整個、整個盤攏去乎甲毀掉,我是比較卡保 守啦。
吳:是嘜啦!
王:ㄟ啊麥,啊大家舞看嘜,我這個人上介鐵齒。 吳:不是啦,我講那是嘜講按內就沒意思去了。 王:不係啦,我、我。
吳:要作啥,社會事要處理代誌,要盜中有道啦。 王:啊好,你問戊○○,你問許文志有甲我答應這ㄚ嘸? 吳:這甘戊○○有欠你˙ㄏ一ㄡ?
王:啊、啊你做一個縣長,沒有誠信,害我吳文迫、李文平 按內甲我罵,來阮厝安內甲我、甲我幹兼酸,這個恨… 吳:社會事你講,大仔,順正大仔,你講這甘有理?你安內 講甘有理?
林:今嘛是,要求一個…
吳:你嘛要講,大家講出來,講一個理,我講卡、(王:啊 我、啊我這個黃酸仔)…這條錢我開嘛無所謂,你那講 大家在講兄弟、社會事大家講出來就,有一個理,按內 你、這條錢我開嘛無所謂啦。啊大家講出來,社會事講 出來,就要一條理在對嘸?
王:我講…林:沒啦,伊今嘛主要係甘那買要求卡早誠信ㄏ 一ㄌㄟ問題啦。按內啦,啊今嘛不要緊啦,你那是認為 講就…
王:不係,簡單一句話啦,你從開始,順正就要甲我凍,我 ,整個的計畫,要、要配合誰,整個計畫,瓏因為順正
我只好一而再、再而三ㄟ直屢,屢甲…,我、我甲你講 ,阮姊仔昨暝我就甲講,我就麥爽快、因為我從來,我 跟人約爬山要幾點,咱就等提早三分鐘、五分鐘,每一 遍約就失、每一遍約就失,像我剛才甲你講,我金麥爽 快。
吳:大仔、你順正大仔,我甘有甲你約時間?講約當時我要 來沒來?我嘛係講我有閒,伊、伊甲我約,我嘛就講我 這幾工沒閒,我嘛甲講我沒閒。我甘有甲你講,你來約 在這,等我沒來,有嘸?王:啊我就不相信講,選舉啦 林:ㄏㄟ激氣ㄟ話ㄏㄡ,
王:不是啦,選舉我甲你講…
林:沒,啊甲那沒成就沒成啦。
王:我今嘛跟你講,大家各顯神通啦,
吳:大家朋友代,###。
王:我沒相信講老爸泛老爸,子泛子,嘜甲我講那。 吳:啥。
王:政治、政治我專門在、在,政治我在判斷啦。 林:你、你外靠(外面),你去看研究嘜啦。
王:免研究啦。
林:啊那沒…沒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