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1年度,215號
TLEV,91,六簡,215,20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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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二之一五八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六七一分之六五五移轉登記於原告己○○。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二之一五八地號土地,面積八 六七一平方公尺,登記被告所有,惟實際所有權人係訴外人建德寺管理委員會, 民國六十七年間建德寺與訴外人丙○○共同買受,因故登記為被告所有,七十四 年間被告與丙○○共同將系爭土地之零點零六五五公頃出售於訴外人乙○○,乙 ○○又再將系爭土地出售於訴外人李月臺,八十年間李月臺將系爭土地出售於原 告己○○,上述系爭土地原告均無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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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