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1號
MLDV,95,除,121,200607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福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94年6月30日 │59,450元 │0000000 │ │
│ │ │南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