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54號
MLDV,95,重訴,54,2006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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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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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