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5號
HLDV,95,訴,205,2006070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聲請費用,嗣因被告異議 而將其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4 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1/1頁


參考資料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