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天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錕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黃金管簽發由被告背書、付款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信用 部、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帳號一九九○九號、票據號碼FA000 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提示,竟遭退票,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清償八萬元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伊目前無法一次付清等語。三、法院之判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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