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戊○○
乙○○
己○○
丙○○
共 同 訴訟 邱華南律師
代 理 人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惠凌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等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段第五二八之二地號土地上,由 訴外人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豪隆公司)建有豪隆獅子王公寓大樓一棟 ,原告等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底分別向該公司購買樓層房屋,於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二日取得所有權,並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完成點交,而原告住戶所組豪隆獅 子王管理委員會亦同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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