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1年度,356號
CHEV,91,彰簡,356,20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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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戊○○
        乙○○
        己○○
        丙○○
  共 同 訴訟 邱華南律師
  代 理 人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惠凌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等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段第五二八之二地號土地上,由 訴外人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豪隆公司)建有豪隆獅子王公寓大樓一棟 ,原告等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底分別向該公司購買樓層房屋,於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二日取得所有權,並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完成點交,而原告住戶所組豪隆獅 子王管理委員會亦同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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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