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山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雲昌實業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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