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