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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