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台南縣大內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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