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79號
TNDV,95,訴,379,2006071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丁○○
      甲○○
      己○○
      戊○○
      庚○○
      辛○○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青岱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
字第3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6月
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529,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1/1頁


參考資料
青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