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勞小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文秋
被 告 甲○○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