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小字,91年度,6號
CHEV,91,彰勞小,6,200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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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勞小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文秋
  被   告 甲○○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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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