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630號
TNDV,95,催,630,200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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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新營分行為付款人,未載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票號為AU -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 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 ,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 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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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