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170號
TNDM,95,附民,170,200607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 U.
代 表 人 Mary E. S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80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 終結,原告遲至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