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分別民國95年5月8日、6月8日及7 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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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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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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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12,000元 │94年9月30日 │AA0000000 │6 │
│ │司 馮志剛 │有限公司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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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93,000元 │94年9月30日 │AA0000000 │6 │
│ │司 馮志剛 │有限公司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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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澋滕設計工程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62,000元 │94年11月15日 │AA0000000 │7 │
│ │司 馮志剛 │有限公司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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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邱才佑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140,700元 │94年9月30日 │AA0000000 │6 │
│ │ │有限公司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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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邱才佑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93,800元 │94年11月15日 │AA0000000 │7 │
│ │ │有限公司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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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林鳳英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300,000元 │94年11月15日 │SC0000000 │7 │
│ │ │有限公司雙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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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李林鳳英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350,000元 │94年12月15日 │SC0000000 │8 │
│ │ │有限公司雙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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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高巢室內設計工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000元 │94年9月15日 │AC0000000 │6 │
│ │限公司 劉世光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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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高巢室內設計工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000元 │94年10月15日 │AC0000000 │6 │
│ │限公司 劉世光 │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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