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83號
TPDV,95,除,183,200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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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潤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又因原公示催告附表所載發票人誤載為「喜本水電 有限公司」,經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後,並於95年7月6日刊 登更正裁定,亦據其提出更正報紙1件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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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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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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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熹本水電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94年3月15日 │1,428元 │CF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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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熹本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