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潤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又因原公示催告附表所載發票人誤載為「喜本水電 有限公司」,經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後,並於95年7月6日刊 登更正裁定,亦據其提出更正報紙1件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熹本水電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94年3月15日 │1,428元 │CF0000000 │ │
│ │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