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宇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7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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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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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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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銀行民權分行 │第一銀行民權分行 │94年6月17日 │150,000元 │0000000 │ │
│ │黃麗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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