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613號
TPDV,95,除,1613,2006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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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長鴻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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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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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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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春盈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200,000元 │94年7月31日 │JE0000000 │ │
│ │ │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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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春盈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249,000元 │94年8月31日 │JE0000000 │ │
│ │ │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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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木村 │台灣銀行龍山分行│80,000元 │94年7月31日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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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謝木村 │台灣銀行龍山分行│78,000元 │94年8月31日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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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詹寶珠 │華南商業銀行萬華│96,000元 │94年8月10日 │N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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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