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43號
TPDV,95,除,1443,2006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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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美港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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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月19日 │201,666元 │AB0000000 │ │
│ │小企業協會 戴勝通│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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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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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港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