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成報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億伍仟玖佰柒拾伍萬陸仟肆
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伍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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