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俊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99年 2 月2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3 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 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1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2 月8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1月28日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