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797號
TPDV,95,重訴,797,200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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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環球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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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