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環球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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