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 莫詒文律師 鄭富方律師複 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台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 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未○○ 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被 告 地○○ 丑○○ 卯○○ 寅○○ 午○○ 乙○○ 辛○○ 宇○○ 泰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午○○被 告 黃○○ 亥○○ 壬○○ 天○○○ 癸○○○ 戌○○ 酉○○ 巳○○ 子○○○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A○○訴訟代理人 玄○○被 告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辰○○被 告 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億玖仟肆佰肆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佰肆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壹拾捌萬捌仟元,尚不足伍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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