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08號
TPDV,95,重訴,308,200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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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
      莫詒文律師
      鄭富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台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
      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未○○
      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地○○
      丑○○
      卯○○
      寅○○
      午○○
      乙○○
      辛○○
      宇○○
      泰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被   告 黃○○
      亥○○
      壬○○
      天○○○
      癸○○○
      戌○○
      酉○○
      巳○○
      子○○○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玄○○
被   告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億玖仟
肆佰肆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佰肆拾陸萬
玖仟伍佰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壹拾捌萬捌仟元,尚不足伍佰貳
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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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