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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