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631號
TPDV,95,補,631,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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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戊○○
        己○○
        甲○○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聰和鄭恩福鄭時雄鄭輝三鄭燦明(即
皆係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祭祀公業鄭
乾元名下土地總值為新台幣(下同)68,787,000元,而祭祀公業
兩大房系即「傳景公」派下與「傳恩公」派下,向以102:38 比
例分配祀產,則傳景公派下應受分配數額為50,116,243元,再以
傳景公派下191人每人得分配祀產為262,389元,是本件原告確認
利益之價額為核定為1,57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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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