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第三人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告自民國94年11月起至95年12月止,按月有新台幣叁佰萬元(
未稅)之租金債權(總計新台幣3900萬元)存在」,其訴訟標的
金額爰依原告自行統計之總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萬元(計算
式:3,000,000元/月x13月=39,000,000元,如依原告請求確認之
月數則為14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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